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问:对于内部改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其中的“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工程”? 答:依据相关建设法规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五条的解释,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和基础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内部改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当有下列情况一项或多项时,视为“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需按上述通知的规定于开工前上传施工图。 (1)改变抗侧力结构,或抗侧力结构需加固的(如框架梁、柱,剪力墙等改造或加固),不论改造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是否分别超过原来的10%和5%。 (2)承重结构需改造或加固,或存在改变楼(屋)盖受力状况、荷载 增加、增设或拆除承重梁、楼板开大洞(新开洞的边长或直径大于等于1000mm)等情况之一的。 (3)存在新增承重构件,如增加雨篷、楼(屋)面梁、板、楼电梯等情况之一的。 (4)既有建筑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或经检测鉴定主体结构或构件不经加固不能继续使用的。 (由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技术委员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