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继续优化和完善制度建设,构筑多重“防火墙”,提高投标质量,有效遏制新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创建更加公平的投标环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机器管招投标”的运行情况,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评定分离”定标操作导则(2024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
2.“评定分离”定标操作导则(2024年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
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
附件2 “评定分离”定标操作导则 (2024年版)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体制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根据《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推进“机器管招投标”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评定分离”定标操作导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操作导则》2024年版)。 第二条 本《操作导则》2024年版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 前款所称的“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先根据“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的做法。 第三条 招标人定标时,应当按照“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类似工程业绩、应用智能建造能力、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欠薪、建筑市场信用状况等因素。 第四条 “机器管招投标”的项目,系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超过5名(含5名)。 第五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组织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 (一)核查。核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应包括信用信息(包括是否存在过受贿行贿行为)、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二)考察。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内容,结束后编写考察报告。 (三)述标。招标人需要中标候选人进行述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述标内容,述标方式。 第六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备选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从招标人中产生。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2倍,数量不足的,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备选人员名单确定需经招标人“三重一大”审议通过。 如果备选人员数量不能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招标人“三重一大”审议通过,可从海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家,随机抽取数量由招标人确定。 第七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第八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除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或考察报告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资质等级、近几年的账务状况、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应用智能建造能力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履约情况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投标人对施工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方案,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关键岗位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九条 招标人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地点召开定标会议。定标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由招标人永久保存并对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定标办法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价格竞争定标法。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由招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列后择价选择中标人。 2.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确定中标人。逐轮票决是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处理办法。 3.集体议事法。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织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先由定标委员会各成员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报告内容在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核查情况、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定标工作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操作导则》2024年版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导则》2024年版自2024年10月8日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9月6日发布的《试点“评定分离”定标操作导则(试行)》(琼建规[2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