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64号令)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64号令)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厦门市工程造价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参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 监管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管理,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四条 监管机构成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造价专家从造价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监管机构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工程造价专家库。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项目从已完成的咨询成果项目中随机抽取,主要从监管机构的造价备案系统中随机抽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每次抽查的造价咨询企业数不少于在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总数的25%。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实行差异化管理。以下情形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上一次被抽查企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质量较差,总造价误差率较高的企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履职情况、执业行为; (三)工程造价计价的有关计价依据、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或电子文档: (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答疑、修改及委托方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往来函件;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成果文件及工程量计算底稿(含电子文件)、算量工程模型; (四)工程造价预算书及定额工程量计算底稿(含电子文件)、算量工程模型; 第九条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填写相关检查情况表(附件1~3)。现场核对结束后,被检企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制人员应在相应检查表格上签字确认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企业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二)要求被检企业被检咨询成果编制人员提供身份证、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执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明; (三)要求被检企业和个人就其编制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或补充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对每次检查造价咨询成果编制质量较好、造价误差较小,综合得分排名前15~2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的被检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造价咨询成果编制质量较差,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超过3%(含)的被检企业和编制人员给予曝光。对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造价绝对值误差率超过3%(含)的被检企业,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或上级部门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P类,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等文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监管机构负责汇总监督检查情况,通过监管机构及其上级单位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建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9〕65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