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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住建〔2024〕68号
各市住建局、人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对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9月至10月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开展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底)
    在各市组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全面排查。各市要根据自身职责,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特别是对“挂证”线索存疑名单进行全面比对排查,对查实存在的“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案卷、撤销注册建议及有关材料报省住建厅。各市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实施。各市住建部门、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请各市于2024年9月19日前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名单(附件1),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依法从严查处。各市住建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3.强化信息公开。各市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4.加强舆论引导。各市住建部门、人社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相关业务系统、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主流媒体等多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确保通知宣传到位。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5.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住建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并由各市住建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2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工作总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2024年12月起,每月3日前各市住建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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