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自贡市、乐山市水务局,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成都市经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核准事项。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对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严格核准。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办理产生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办理运输核准;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资源化利用厂等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应办理处置核准;参与处置活动(含产生、运输、处置)的相关单位,应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应核准证后,方可开展处置活动。建设工程产生核准证在开工前应当完成办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附件1),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核准主体。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资源化利用厂和库容2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填埋场的处置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和库容200万立方米以下的填埋场的处置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辖区通过核准许可的运输单位、利用和处置单位清单(包含单位名称、核准证号、地址等)。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核准文件。 (三)规范审批办理。各地在办理核准审批之前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告知申请单位申办核准许可的必备要件。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准予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规范证件样式。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申请事项,对应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核准文件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样式统一印发(附件2)。 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等提出的核准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工作包含审查申请材料(附件3)、现场核实、发放证书等环节。现场核实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手续可一并办理并提交。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应包括企业车辆运输管理制度及相关设施(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相关材料,包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的照片及设备清单等)。 3.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该许可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该许可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审批工作。要建立健全审批台账、现场勘验、监督评价等工作机制,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核准信息。 (二)加强审批监管。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核准证的发放管理,各市(州)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 (三)加强体系建设。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的体系,推行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健全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台账,做好统计记录,确保去向清晰。积极探索县域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 处置。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托全省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审批系统,实现核准事项规范化、信息化。尚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市(州),按照核准条件和流程要求,可暂时通过线下先行办理。各城市要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做好与现有相关管理的系统集成,推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更加高效。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