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定额解释与计价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定额问题解答与计价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工程领域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闽建筑〔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当面咨询原则实施: 1.市本级和新罗区工程项目的定额解释与计价争议调解工作由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受理。 2.龙岩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由属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负责受理,在定额解释与计价争议调解中,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向市造价站申请解释和调解。 3.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时收集定额问题,逐级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社会共性需求的定额解释,以及全省统一定额需要勘误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问题解答形式公开发布。 定额解释与计价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当面咨询原则实施。定额解释仅就我省现行定额在施行过程中存在不明确或歧义时,需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解释说明的技术服务活动。全国统一定额、定额编制基础数据、已经取消的定额、招标投标计价与合同价款争议等,不在定额解释范围。具体咨询流程如下: 1.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定额解释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咨询,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负责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2.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填报《计价问题咨询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表格可在“龙岩工程造价公众号-定额解释”或“龙岩市住建局网站—行业管理—工程造价”栏目处下载。 工程发承包双方对计价产生争议,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申请调解的,具体调解流程如下: 1.发承包双方应当当面或书面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申请调解,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负责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2.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要求填报《计价争议调解登记表》,并提供与调解问题相关的资料。调解达成一致的,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依照合同约定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3.为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问题,鼓励发承包双方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 市造价站联系人:罗壬苹,联系电话:0597-2325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