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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山西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黄 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按照会议安排,现就《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筑市场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广大建筑市场参与主体最关心的利益问题。解决好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省现行《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于1994年,曾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建筑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建筑法》(1997年)、《招标投标法》(1999年)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等法律法规先后颁布,我省《条例》法律效力有所减弱。且自2012年以来,建筑市场相关政策规定大幅调整,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政策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条例》与当前市场现状已严重不匹配,亟需修订。
二、修订过程
    今年以来,我厅配合省司法厅先后以书面、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征求了43个省直和中央驻晋单位、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5月8日经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以立法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需说明的是,《条例》颁布施行三十年来未经修订,原条款已基本无法应用,故本次修订基本采用重新制定的方式修改,仅保留个别条款内容。
三、修订的重点
    现行《条例》共8章45条,修订后,共8章53条。
    一是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广义建筑市场涉及众多建设工程类别,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为进一步划清执法边界,明确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的监管,交通、水利、能源、矿山、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附属或者辅助运行的房屋建筑不适用本条例。
    二是增加信息化监管服务规定。为解决庞大行业市场与有限监管资源之间的矛盾,修订草案在企业资质、招投标活动、建筑用工实名制等方面增加了信息化监管的内容,着力推动构建高效、精准、闭环的监管体系,为各级主管部门提升监管水平赋能增效。
    三是强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针对建筑市场多存在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结算过程扯皮、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特规定项目建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并对建设单位拨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等环节做了细化规定,防范拖欠工程款以及欠薪问题的发生。
    四是完善处罚措施。针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差、建设单位自行或者授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以及建筑市场参与主体提供虚假资料或妨碍执法检查等问题没有上位处置依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特别规定6条处罚措施,填补上位法空白。
    除以上内容外,针对当前市场存在的诚信约束弱、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工程担保机构准入条件缺少法律支撑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还就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7月24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汾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财经委、省司法厅和住建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赴吉林、黑龙江开展立法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赴太原、运城等市开展立法调研,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实际。7月3日、7月4日,法工委、法制委先后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逐条研究、统一审议。7月15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修订草案初审稿共8章53条。修改时,删除4条,合并6条为3条,增加3条,现修订草案修改稿共8章49条。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评标委员会
    论证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方、投标方共同构成招投标的三方重要主体,初审稿缺少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规范,建议增加有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相关上位法,在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的要求和禁止性行为规范的内容。
    (二)关于保障工程款支付
    初审、论证和调研中,有的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进一步增加工程款支付的相关规定,切实缓解承包单位压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考虑到初审稿已有预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进度等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要求开工前必须具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并对没有满足所需资金安排的后果作出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在第三十三条中对竣工结算审核时间进行明确,避免竣工结算久拖不决,从制度层面保障剩余工程款及时支付。
    (三)关于信用修复
    论证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建议增加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新增了一款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切实构建全链条、闭环式信用体系,即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四)关于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初审和论证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初审稿缺乏建设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根据相关上位法,增加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责任,即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初审、论证、征求意见和调研中,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修订草案提出了其他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此逐一进行认真研究。考虑到有的属于相关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地方不宜作出变通规定,如工程分包、转包、依法实施监理的情形等;有的属于相关条款已有规定,如出租、出借资质的禁止性规定,出具检测结果报告的要求等;有的属于我省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如工程款支付比例等,对此我们建议不作修改或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在立法技术、文字表述、条文顺序等方面作必要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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