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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应急力量 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

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2024〕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有关单位:

《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10月8日应急管理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2024年10月11日

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提升社会应急力量整体建设发展质量,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工作(以下简称测评工作),遴选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队伍管理严格、救援能力精湛、装备配备良好、行动规范有序的社会应急力量,助力提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以应急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分类分级测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评工作,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社会应急力量日常管理、装备配备、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作出测评等级结论并进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测评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自愿参与、客观公正,厉行节约、安全有序,以评促建、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测评专业类别包括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应急医疗救护等。每个专业类别按照能力由高到低分为1级、2级、3级。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测评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标准和内容,建立应急管理部测评工作专家库,复核1级队伍测评工作相关结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1级、2级和3级队伍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等,加强测评工作安全管理,建立省级测评工作专家库;必要时,可以委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2级和3级队伍的测评工作。

第七条  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测评通过线上方式对申请参与测评的队伍(以下简称测评队伍)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审核,专业科目测评通过现场实操方式对测评队伍的专业能力进行考核。

第八条  年度测评工作根据各地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依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分类分级测评”模块(以下简称测评系统)对测评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测评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测评:

(一)公共科目测评

1.发布公告。发布测评通知或者公告,告知测评队伍提交公共科目审核所需的材料和测评工作相关事宜。

2.线上申报。组织测评队伍通过测评系统提交公共科目审核所需的材料。

3.材料审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统一审核,视情组织现场核查。审核结果在申报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通过的测评队伍方可进行专业科目测评。

(二)专业科目测评

1.方案编制。告知测评队伍现场测评地点。组织测评队伍根据测评场地实际情况编制现场测评行动方案,并通过测评系统提交。

2.方案审核。对行动方案进行统一审核,审核结果在方案提交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告知。对审核通过的测评队伍,告知其现场测评时间。

3.专家确定。从测评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须为单数)组成测评专家组;组织1级队伍测评时,需从应急管理部测评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4.现场测评。组织测评专家组对测评队伍进行专业科目现场考核。现场测评时间一般控制在12小时内(从模拟灾害发生到测评队伍撤离),全部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从现场测评相关方入驻到离开测评场地)。

5.等级评定。现场测评结束后初步确认测评队伍测评等级,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评定测评队伍测评等级,予以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组织1级队伍测评时,在材料审核、方案审核以及等级评定程序中,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相关结果应当报应急管理部复核。

第十一条  在材料审核、方案审核程序中,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测评队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取消该测评队伍本次测评资格,并在测评系统中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专业科目设置不同考核项,考核结果全部“合格”的,测评予以通过。

第三章  复测、升级和管理

第十三条  测评等级有效期为5年。获得测评等级的社会应急力量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当年,通过测评系统提交复测申请,复测程序与首次测评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  获得测评等级满2年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应急力量,可根据自身实际,通过测评系统提出升级测评申请,升级测评程序与首次测评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获得测评等级的社会应急力量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示5个工作日后,办理测评等级注销手续,在测评系统留档备查:

(一)期满复测未通过或者未参加复测的;

(二)在测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获得测评等级的;

(三)在灾害救援中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灾害救援中违规操作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单位)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

其中,注销1级队伍测评等级,应当报应急管理部复核。

第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测评队伍在测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的,应当取消其测评资格,三年内不得接受其测评申请。

第十七条  测评专家在测评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测评专家资格。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获得测评等级的社会应急力量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测评等级证书作为能力证明。

第十九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获得测评等级的社会应急力量的指导,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测评等级可以作为社会应急力量参加相关灾害抢险救援的辅助参考。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视情组织1级队伍参与联合国相关专业领域的测评认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标准参照《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测评期间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测评等级证书样式及制作标准要求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其指导管理并从事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的组织开展分类分级测评工作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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