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崂山区城市管理局、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等政策要求,尊重、保障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文件编制自主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便捷化、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doc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政策要求,尊重、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破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以“公平公正,权责统一,合法规范,高质高效”为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招标人负责制,保障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文件编制自主权的同时,进一步压紧压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等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布招标文件的直接责任,切实消除招标中设置隐性壁垒,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发挥招投标公平、公正、选优、定优的机制效能,推动形成遵章守法、公正规范、健康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氛围。 (一)严格履行前置手续,确保招标文件编制条件成熟、可靠 执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21〕20号)等有关规定。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透明度,便于潜在投标人更好地了解招标项目信息,利于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预约抽取专家情况的通知》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22〕42号),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提前30日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前宜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招标文件,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文件的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并对招标文件编制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可在项目已办理计划立项(核准、备案)且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同时据实、合理把握招标时间节点,确保招标行为实事求是、真实可信。 对于未完成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施工招标必要条件的项目,建议招标人审慎启动施工招标活动。采取工程总承包等模式开展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议招标人充分研判、评估招标项目实际状况,以及可能出现的后期风险,审慎编制招标文件,开展招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二)依法设定规则,杜绝不合理行为,确保招标文件公平公正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依法享有自主权,招标人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出现设置隐性壁垒,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前提下,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本指引附件《招标文件编制常见行为合规指引》(详见附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防范相关负面违规行为。 招标人应确保招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出现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除单独立项(核准、备案)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①招标人的资质设定应审慎、准确,须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对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货物采购等国家最新发布的资质标准及相关法规、规定确定投标人资质条件。符合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类别及等级要求的,应当全部纳入投标允许资质范围,招标人不得故意缩小或违规扩大资质范围、抬高或降低资质等级。 施工投标人资质要求应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货物采购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应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③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规定,投标人所属行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的,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四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明确“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①招标人宜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等,结合项目招标控制价额度,对照国家、省最新发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相关规定,以及相关人员执业范围、规模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等人员进行资格确定,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0〕3号),“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投标人员资格要求不得设定地域性歧视条款,如有地域性限制的资格证书等要求,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监理招标人员要求可参照《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鲁建质安函〔2023〕6号)等配备。若招标人对项目需配备的监理人员有专业、数量、执业资格、职称等条件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可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加快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19〕19号)、《关于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鲁建设字〔2023〕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依法依规明确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公告中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十九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规定,“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设置的同类工程业绩应与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等相匹配。同类工程业绩年限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审慎确定。技术简单、规模较小的项目,建议设置为上三年度;专业特殊、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增加年限,建议设置为上五年度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等酌情设置。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一般工程不建议设置同类工程业绩作为投标资格要求。专业特殊、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必须设定同类工程业绩作为资格要求的,宜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求为限审慎设置,不得量身定制或通过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类业绩指标(注:同类工程是指项目在高度、面积、造价、层数、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与招标工程相类似)通常按照单一指标设置,设置指标建议一般不超过2个。 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合理的同类工程业绩作为资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招标文件、工程计价有关规定、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特殊工程按拟采取的施工方案)、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 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适用市场调节价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宜按照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实际要求等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 货物类招标控制价应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要求。 针对招标文件中涉及的相同事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及相应规定应与招标文件中其它部分涉及的该事项保持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十九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青建规字〔2022〕4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期定额和工程的具体条件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 招标人宜按照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等工程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期。 招标人宜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的质量要求予以明确。技术简单、规模较小的项目一般设置“合格”;项目规模较大,招标人有创奖等需要的,可设置鼓励创奖要求,并按相关政策计价。 ①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及《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通知》(青审服字〔2023〕61号)等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23〕202号),“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同时接受现金或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二条,“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关于印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23〕202号)“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有关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规定履约担保额度,应同时接受现金或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担保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电子保函等担保方式。相关部门发布履约担保优惠政策的,按其最新优惠政策执行。 ①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 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方式,可以采用费率报价、总价报价、单价报价(如:元/平方米)、成本加酬金报价(例如:元/人·月、元/人·日)等多种报价方式。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特殊工程按拟采取的施工方案)、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进行报价的,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后期实施的不确定性及相关风险,自行对项目工程量清单的成熟度、准确性等负责。 可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鲁建标字〔2023〕14号)有关规则计价。 执行“①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 施工部分投标报价可在立项(核准、备案)等批复的工程费基础上,采用降造率报总价。 投标人报价应包含完成施工及采购、保修等项目施工及竣工验收移交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工程总承包施工部分报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进行。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报价的,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后期实施的不确定性及相关风险,自行对项目工程量清单的成熟度、准确性等负责。 根据招标人实际需要,工程总承包报价也可采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允许的其它报价形式。 投标报价应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要求。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二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六)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等有关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政策要求,依法规范合理应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结果。 依法尊重、保障招标人自主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不得设置隐性壁垒,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规定前提下,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自行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设定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时可实行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使用有限数量制时,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等项目具体情况自主设置资格审查评审标准,设置标准与项目实际相匹配,确保依法合规,不得设置隐性壁垒,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审内容一般包括同类项目业绩、获奖、依法合理应用的信用评价结果、人员配置、人员资历与业绩,以及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相匹配的投标人技术能力水平、企业综合实力等。设定的评审标准应公平公正,建议等级划分标准清晰,易量化,可操作性强。 采用有限数量制时,招标人宜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数量,建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招标的合格投标人数量一般不低于5家,施工招标的合格投标人数量一般不低于13家,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合格投标人数量一般不低于7家。 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实际,随意或盲目设定资格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标准,应公平对待市场各级各类潜在投标主体,评审项目及分值设定应确保公正、合理、无倾向性。 奖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其权威性及易认定性,不利于认定的社会主体颁发的奖项不建议设定。招标人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层级及奖项的权威性、重要性等因素分级、分类设定分值,奖项建议以行政主管部门及权威行业协会颁发工程类奖项为主。行业协会奖项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招标人宜就授权形式及相应证明予以明确,以便于评标认定。 执行“1.招标公告部分(2)人员资格设定”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十三)提高评标质量。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等有关规定,招标人设定的否决投标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否决投标事项均应在招标文件中逐条明确,不得随意否决投标人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五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依法尊重、保障招标人自主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不得设置隐性壁垒,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规定前提下,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自行设定评标办法及相应评审条款。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等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应公平、公正、依法、规范,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评标办法设定应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保证合理充分的市场竞争。严禁量身定制评标办法,不得设置针对特定投标人或群体的保护性、倾向性条款,或设定歧视性条款,不得设置隐性壁垒,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评标办法可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包括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鼓励价格的合理、良性竞争,不建议招标人设置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或无限制、无原则低价竞争的评标办法。 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实际,随意或盲目设定资格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标准,应公平对待市场各级各类潜在投标主体,评审项目及分值设定应确保公正、合理、无倾向性。 综合评估法评标总分值建议设为100分,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总分值,并合理确定各评标项目分值。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内容一般包括技术方案、投标报价得分、依法应用的信用评价结果、同类项目业绩、获奖、人员配置、人员资历与业绩等。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实际,技术部分招标人可选择采用合格制或打分制进行评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二十九条,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规定,“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项目招标确需设置暂估价的,应审慎设置,充分考虑暂估价部分后期招标等因素,执行国家、省关于暂估价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十九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关于暂估价项目招标主体,根据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2012年6月出版),“实践中相对成熟的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总承包发包人(也即总承包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二是总承包发包人招标,给与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人招标,给与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决策权”。因就暂估价项目而言,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均是利害关系人,故三种做法的核心原则均离不开共同招标。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设置暂估价的项目,暂估价部分已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招标。不得因设置暂估价出现应招标不招标、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建议由承包人招标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招标文件应载明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最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键内容要求,并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合同主要条款表述应完整、准确,无歧义、无歧视性条款。招标人不得借助合同主要条款设置隐性壁垒,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对合同关键条款需进行特殊约定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条款要求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根据《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推行“评定分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规则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等有关规定,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制度。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提出,“优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落实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 支持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具体做法可参考《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青建管字〔2023〕18号),由招标人自主设定。招标人应在招标人文件中就定标方式以及相应机制、流程等予以明确,确保定标权责清晰、公平公正。 1.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规范行使招标人自主权,承担招标主体责任,确保招标行为合法、合规。 2.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3.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4.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开展招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6、在招标文件发布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应提交完整、真实的项目现场情况及影响资料,切实杜绝未招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7.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8.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答复处理异议。 本指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