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广西住建厅发文: 由我厅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将通过“桂建云”平台自动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10月17日,青海省住建厅发文: 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7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7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中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今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 目前,已有多个省市接连发文: 湖北: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 广东: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 北京: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山东:有效期统一确定为2025年7月31日。 新疆: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7月31日。 贵州: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浙江: 统一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 内蒙古: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 陕西: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到期的,统一延续至2024年10月31日。 河北: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江苏:对我厅核发的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予以自动延续。 云南: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平台自动延期。 四川: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平台自动延期。 重庆: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各省原文如下: 广西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我区建设工程项目有序推进,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将通过“桂建云”平台自动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打印延期后的资质证书。 三、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的受理时间及其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农艳、王燚;联系电话:0771-2260068、2260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7日 原文链接: http://zjt.gxzf.gov.cn/ztzl/jzsgzt/ggxx/t19121586.shtml 青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以及《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旧标准衔接换证工作,经研究,决定延长原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7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7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中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按照原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其原资质证书作废。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功能开放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三、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取得新标准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进青备案,具体备案要求按照《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 http://zjt.qinghai.gov.cn/html/8/70200.html 湖北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将启动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 http://zjt.hubei.gov.cn/zfxxgk/zc/gfxwj/202410/t20241015_5372943.shtml 广东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实际需要,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7月31日(含)以后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新设立、增项、延续)申请暂不受理,资质变更、注销等其他事项正常受理。 三、为便于后续资质审批工作快速展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登录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及时更新完善企业人员、设备、场所等信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4476665.html 北京 京建发〔2024〕318 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办〔2024〕36号)要求,为统筹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申请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的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30日。逾期未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自2024年11月1日起作废。 三、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 https://zjw.beijing.gov.cn/bjjs/gcjs/zlhaqgl/zcwj/gczlglwj/543385750/index.shtml 山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要求,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3月1日(含)以后届满的,有效期统一确定为2025年7月31日,企业现有的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二、各市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正常受理资质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机构名称、机构地址)。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和延期申请等,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等事宜另行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4/9/23/art_350427_10342743.html 新疆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精神,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确保我区相关质量检测机构正常经营,有关建设项目有序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延长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7月31日。 二、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自动延期,原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重新核定等业务的受理时间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382/202408/96e7cfad55eb48d2bea2b36f5e2a8ffa.shtml 贵州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gggs/qt/202408/t20240802_85304808.html 浙江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有序过渡衔接,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4月29日期间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企业可自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我省按照原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其原资质证书作废。 三、省外按原标准取得资质证书并已办理进浙备案的检测机构,备案有效期按建办质〔2024〕36号文件精神,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日起,省外检测机构需取得新标准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具体备案要求另行发布。 四、为做好新资质标准就位准备工作,各检测机构可提前在“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管理子模块开展企业信息、参数能力等信息入库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art/2024/7/30/art_1229159560_58936251.html 内蒙古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文件精神,为持续推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开展情况,现就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过渡期内,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证书有效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审批平台自动延期,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按照旧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按照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三、其他事项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4〕62号)执行。 2024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nmg.gov.cn/ztzl/jsyg/zcwj/202407/t20240730_2548507.html 陕西 陕建发〔2024〕12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范围 已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旧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保证重新核定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到期的,统一延续至2024年10月31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二、重新核定流程 (一)人员能力验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向专用邮箱(zjzzjck@163.com;报名咨询电话:029-86244209)发送培训记录和机构人员验证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请表包含法人承诺、检测机构名称、人员职称及毕业证、年龄、人员类别等信息,经对人员职称等信息初步审核合格后,将能力验证通知单按报名渠道反馈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人员按照通知单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按照纸质闭卷方式完成人员能力验证后,省厅及时将验证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的人员,同步推送至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详见附件1)。 (二)资质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录“陕西省政务服务网”,查阅办事指南后,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资质许可。省厅在审批系统上接收到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现场评审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申报机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省厅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电子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人员能力验证原则上在9月底前完成,请各检测机构及时报名。 (二)检测机构申请增项、扩参等事项,以及新办检测资质,申请流程与重新核定流程一致。 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能力验证方案 2.重新核定工作流程图 3.检测机构人员能力验证报名申请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 https://js.shaanxi.gov.cn/zcfagui/2024/7/118190.shtml 河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正常检测活动开展,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本省核发的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二、本省核发的符合延期条件的证书,自2024年7月29日起,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重新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 江苏 〔2024〕第6号 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新资质标准就位相关政策明确之前,对我厅核发的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予以自动延续。 新资质标准就位相关政策和新版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启用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7/26/art_8695_11307298.html 云南 云建建〔2024〕127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保障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实施,结合云南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延长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原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继续有效。 三、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发工作,另行通知。 四、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0871-6432097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 https://zfcxjst.yn.gov.cn/gongzuodongtai2/gongshigonggao4/291362.html 四川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实施,经研究,决定延长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办、增项、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的受理时间及其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2日 重庆 渝建管〔2024〕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24〕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渝建管〔2024〕72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的时间和对象 (一)重新核定的时间。重新核定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7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重新核定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新旧参数对换(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受理检测机构新旧参数对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第二阶段为资质重新核定(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受理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重新核定的对象。按照原资质标准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新资质标准要求,对全部场所及所有专项资质重新核定。在受理截止日期之前,检测机构可对重新核定不合格的申报事项,再次提出申请。 二、重新核定的流程 (一)第一阶段:新旧参数对换 1.新旧参数对换申请。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前,应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管理系统),填写《检测机构重新核定新旧参数对照表》(附件1),并上传原资质证书扫描件。 2.新旧参数对换审查。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审查检测机构提交的新旧参数对换申请。 3.审查结果发布。审查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审查结果返检测机构。审查未通过的参数,检测机构可于第一阶段截止日期(2024年9月30日)前再次申请。逾期未申请或审查仍未通过的,按不予认可处理。 (二)第二阶段:资质重新核定 1.资质重新核定申请。检测机构根据新旧参数对换情况及资质标准要求,在资质管理系统中申报重新核定,并下载打印《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表》(附件2),附上相关证明资料装订成册(1份),提交到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 2.窗口受理。资料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资质重新核定资料审查。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以检测场所为单位,开展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全部合格的检测场所,组织开展现场评审;资料审查不合格的检测场所,不再开展现场评审,重新核定结果为不合格。 4.资质重新核定现场评审。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以检测场所为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根据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重新核定结果。 5.公示和陈述。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官方网站公示资质重新核定结果。公示期内,检测机构可对不合格事项提交书面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6.公告。公示期满后,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在官方网站发布核准公告。 7.证书换发。公告发布后,检测机构可申请换发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收回并作废。原资质证书到期未申请换发新资质证书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根据重新核定合格情况,自动换发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重新核定的相关要求 (一)资料审查内容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2.主要人员的相关证书、养老保险、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年限证明等资料。 3.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现场评审内容 1.核实检测场所实际地址。 2.抽查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设备购买凭证(因机构改革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校准(检定)证明。 3.查验检测场所设施设备、环境条件。 4.考核检测人员的实作能力。 (三)场所及参数核定标准 1.场所应至少具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专项资质或市政工程材料专项资质中一项检测能力。 2.检测机构申请专项资质时,需满足该专项资质下所有必备参数的检测能力。 3.检测机构可同时申请必备参数及可选参数,所有必备参数通过后,该专项下可选参数方可通过。 (四)新旧参数对应 1.检测机构新旧参数对换申请审查通过的参数,在重新核定现场评审时免予开展实作考核。 2.未申请新旧参数对换或新旧参数对换审查未通过的参数,检测机构应按要求申请重新核定。 3.自2023年3月1日以来,按简单变更方式办理过场所变更的检测场所应进行重新核定,现场评审时所有参数应按要求开展实作考核。 (五)质量检测经历。 1.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按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的“成立时间”之日起计算。 2.主要人员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年限,按工程类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时间进行认定。 3.注册人员应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检测场所须配备注册人员的,应至少有1名注册人员满足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4.申请重新核定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的,本次重新核定暂不考核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六)证书有效期 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6月29日前到期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推进全市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管处会同审批服务中心、质安总站等单位抓好落实。咨询电话:63600477、63672141、68808391。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参与重新核定现场评审工作,做好检测机构重新核定的宣传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指导。 (三)落实主体责任。检测机构要深刻领会资质重新核定的重要意义,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准备好满足资质标准的人员、设备等,做好重新核定准备工作。 附件:1.检测机构重新核定新旧参数对照表.xlsx 2.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表.doc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 https://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407/t20240701_13338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