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建规〔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扶持企业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福州市建筑业产业结构,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2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了《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榕建规〔2022〕8号)文件同步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扶持企业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福州市建筑业产业结构,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2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个专业,分龙头和准龙头两个类别,分“直接入选”“评分入选”两种方式。符合直接入选条件的企业不占用评分入选的名额。 1.直接入选的名额为:我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入选评为该特级总承包资质的龙头企业;我市的非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专业的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如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可直接入选相应专业准龙头企业。 2.评分入选的名额为: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按企业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以地方贡献高低排序,地方贡献相同的以产值高低排序),评选出20家建筑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20家建筑工程总承包准龙头企业、20家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20家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准龙头企业。各专业中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企业不再参与“准龙头企业”的评定。 (一)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上一年度,企业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房屋建筑专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在我省前300名(含第300名)。 (二)参评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我省前200名(含第200名)。 (三)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准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依据企业资质、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对福州市的地方贡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良好行为受表彰及不良行为受到通报等情况进行评审排名,合计100分,其中:企业资质满分20分、上一年度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总产值满分28分、上一年度对福州市的地方贡献满分26分、上一年度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排名满分24分,良好行为受表彰情况满分2分,具体评审标准详见《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分标准》(附件1)。 新迁入我市且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评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可按照其迁入前在迁出地的上年度产值及对迁出地的上年度地方贡献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注册地不在福州市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特级总承包企业已在我市成立全资或者控股(股份大于50%)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该特级企业在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时另行予以加分。若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该特级企业加10分;若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该特级企业在参评时加5分。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入选,评选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附件2),并在申报截止日前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向我局建筑业处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2.评定:收集整理好企业申报材料后,我局根据本细则,对参评企业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审。 3.公示:对拟入选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在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实名举报不符合入选条件企业,经查属实的,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按评审得分排序递补企业入选。单位或个人举报时应当提交书面的举报材料。 4.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我局公布本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授予本年度“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称号。 企业参加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2); 2.加盖企业公章,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加盖企业公章的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入库期为上一年度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5.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四个季度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排名官网截图打印页; 6.加盖企业公章的福州市政府通报表扬、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表彰的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 近一年内,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评选: 1.在全国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被住建部、福建省住建厅、福州市住建局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3.因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被福州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我省或企业注册所在省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或行贿罪。 5.被福州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7.发生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工程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8.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加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的。 (一)实行(准)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在认定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后,企业存在本细则第六条“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中第二点所列情形的,即时撤销已授予的“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称号,并取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个年度开展一次(准)龙头企业评定工作,适时增补符合直接入选条件要求的(准)龙头企业,最新年度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公布的同时,上一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即时废止。符合直接入选条件的企业,可适时递补进(准)龙头企业名单。 (三)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一轮的龙头企业评选按照本文开展评定),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