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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总公司,在子公司购买社保是否属于挂证行为?

问:注册在总公司,在子公司购买社保是否属于挂证行为?

答:根据建办市函〔2024〕283号,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均属于“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问:哪种情况属于挂证行为?

  答:根据建办市函〔2024〕283号,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均属于“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建办市函〔2019〕92号,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保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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