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B/T 29-297)、《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等有关规定,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从事海绵城市建设施工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海绵城市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留存文字、影像资料,资料应当内容真实、清晰明确。 三、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对海绵城市设施同步进行过程验收。建设项目采用分期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可以按当期建设范围进行验收。 四、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严格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重点对海绵城市设施布局、规模、高程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地表导流设施等关键环节进行验收。海绵城市设施验收资料(附件1)应当齐备。 五、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形成《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附件2),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是否合格的结论,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海绵城市专家参与验收。 六、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涉及海绵城市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资料随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同步归档。 八、本通知所称海绵城市设施主要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调蓄池、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桶(罐)、绿化屋面、生态树池、透水铺装、湿塘、调节塘(干塘)、植草沟、蓄水模块、植被缓冲带、截污型雨水口等。 九、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