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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关于提醒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注意事项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提醒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注意事项的通知
常住建〔2024〕214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和交通局,各图审机构,各有关建设、设计单位:
    近期,我市在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多个项目出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设计不严谨、不细致或设计深度不够,导致项目返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经常出现的问题,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建筑(含标准厂房、生产研发楼等)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明确该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是否为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见附件)、是否存在粉尘涉爆等内容。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9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总平面图时,对地块内环形消防车道需要连通但暂时无法实施的道路(如规划道路),应在建筑总平面图上设计临时出入口,且确保可以在消防验收前实施到位。
    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2.2.8条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设计单位在设计消防电梯前室短边轴线尺寸时,应认真计算墙体及装饰层厚度(如抹灰涂料饰面10-20 mm、面砖饰面20-30mm、干挂石材饰面80-100mm等),确保短边净尺寸不小于2.4米,且短边2.4米尺寸范围内,不应设计安装凸出墙面的消火栓箱及其立管等设施设备。
    四、《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第5.2.1条规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设计单位在设计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时,应计算墙体、保温层、装饰面层等厚度(50-100mm)尺寸影响,确保住宅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小于1.2m。
    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1.2条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房屋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设计单位在将疏散走道两侧隔墙设计为防火玻璃隔墙时,应明确防火玻璃的选型、规格及具体构造做法,并明确相应吊顶内部的隔断构造做法。
    六、《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第11.2.3条规定,“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 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 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建筑门窗术语》(GB/T5823-2008)第2.5条规定,“活动扇是指安装在门窗框上的可开启和关闭的组件”。第2.9条规定,“可开启部分是指门或窗活动扇的总称”。
    设计单位在新设计此类外窗时,应在外窗洞口尺寸计算时预留洞口与外窗附框之间的安装空间(每边至少50mm,附框安装完成后填实),同时在门窗详图中计算可开启外窗面积,满足规范的可开启外窗面积要求。
    七、施工图设计中预留大空间灵活分隔,分隔方式暂时无法确定,在施工图中用虚线表示的,应确保无论虚线表示的隔墙是否实施,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八、消防控制室、风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防火阀执行机构等需要人员操作、检修或物品吊运的部位,设计时应留足可供人员操作的空间。
    九、地下车库的消火栓优先设置在靠近车道的位置,易于识别,便于取用。设置在靠近车位时,应预留足够空间,便于消火栓设备取用,且不影响停车位车辆开门(含后备箱门)。
    十、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明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管网中管材的材质、厚度、承压强度、管网的敷设要求等内容。
    十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第3.0.2条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第 3.0.7条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涉及双重电源、两回线路供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提请供电部门明确供电方案,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具体做法。
    十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3.6条规定,“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
    在实际火灾发生时,高位排烟窗手动开启装置难以起到及时排烟的作用,设计单位在新设计此类排烟窗时,应优先选用手动和电动相结合开启的方式。
    十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 4.4.8 条规定,“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设计单位在设计汽车库时,应明确排烟风管防火保护的具体做法,满足排烟管道耐火极限要求。
    十四、《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第5.2.1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部顶棚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
    设计单位在设计高层民用建筑内部顶棚部位装修时,应绘制顶棚各部位装修大样详图,标明所采用的装修材料及其燃烧性能等级。
    十五、《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第6.7.6条规定,“总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第6.7.7条规定,“户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变电站时,应明确油浸电气设备的油量。
    十六、幕墙、装修、智能化等专项设计应满足主体工程设计时提出的消防设计相关要求,不得降低主体工程设计的消防标准。涉及改动主体工程设计内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设计。
    十七、地块内有多个单体建筑,需对部分单体建筑分期先行验收的,先行验收的单体建筑应满足竣工验收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包括与验收单体建筑相关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消防功能等。上述内容涉及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及时提前变更。
    单体建筑体量较大,需对局部部分先行验收的,局部验收部分与非验收部分要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防火、防烟分隔,并满足竣工验收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包括局部验收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局部验收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可独立运行,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道能够正常使用等。同时,与局部验收部分相关的其他消防基础设施,如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池(水箱)、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房等,都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同步验收。上述内容涉及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也应及时提前变更。
    十八、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因设计不严谨、不细致,违反相关技术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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