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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的通知
鄂建设规〔202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实现营商环境再优化、工程项目建设再提速,在全省试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现就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模式通知如下:
一、优化办理阶段
    将建筑工程施工进展分为“基坑支护及土石方”“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下同)”“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分别、组合或整体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合同工期少于半年的工程项目,不适用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二、精简办理材料
    整体办理施工许可材料精简为: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一);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无需提供);
    4.《中标通知书》(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应提供合同);
    5.《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非特殊建设工程可提供《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书》);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事项承诺书》(附件2)。
    (一)基坑支护及土石方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领基坑支护及土石方施工许可证时,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可用以下任意一项材料代替:《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文书代替。特殊建设工程需提供《岩土工程勘察审查合格书》;对于超危大工程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提供深基坑设计审查合格书。其他材料与整体办理施工许可材料一致。
    (二)主体工程底板以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领主体工程底板以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无需提供),无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应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核表》(附件3),以上材料在前阶段已提供的,无需再提供。一般建设工程应对主体工程底板施工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承诺。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在该阶段应办理主体工程施工许可,不分底板以下和底板以上,建设单位应提供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经发证机关审批同意后,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该阶段工程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与要求保持不变。
    (三)主体工程底板以上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领主体工程底板以上施工许可证时,对于低风险建设工程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核表》和《湖北省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登记表》(附件4)。对于一般建设工程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核表》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底板以上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需对前期参数及指标予以校核。经发证机关审批同意后,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该阶段工程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与要求保持不变。
三、强化审管联动
    (一)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的闭环管理。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联动,各地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阶段施工许可监管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严禁超许可范围施工,对“未批先建”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置。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上部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及相关设施安全。
    (二)强化信用监管。市(州)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利用“湖北信用住建”平台,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履行承诺事项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施工图审查须送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中分阶段报送,后一阶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前一阶段图纸文件内容。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在变更内容施工前及时上传变更后的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部分重新审查。
    本通知中的“低风险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划分标准按《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附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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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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