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
一、第4.4.2-9条“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建筑”。请问20000㎡指单栋、单座还是地块总商店面积?
答:是指单体商店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二、第4.1.1条“除满足《建规》第5.4.10条规定外,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分隔线以外裙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4.1.1-1);分隔线以内的裙房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请问,这里的“消防设计”包括哪些内容?防火墙可不可以用防火卷帘代替?
附图4.1.1-1
答:这里的“消防设计”指安全疏散和防火分区;用于分隔裙房和主楼的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代替。
三、第7.1.1条“地下室设置的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时,应通过疏散走道(走道应与其他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或安全出口,其最近的疏散门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请问干式变压器如何执行?
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条执行。
四、第4.3.1条,“1 公共建筑可使用剪刀楼梯,一组剪刀楼梯间只能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满足《建规》第5.5.2、5.5.10条的相关规定时,剪刀楼梯间方可作为两个安全出口。2 当剪刀楼梯的两个独立前室分别位于地下室不同防火分区时,可作为各自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请问一组剪刀楼梯间在公共建筑中只能作为一个安全出口时,剪刀楼梯间2个梯段宽度是否可叠加计入相应防火分区疏散宽度?
答:一组剪刀楼梯间作为一个安全出口时,可以叠加计算疏散宽度。
五、第4.2.1条“建筑高度计算按《建规》附录A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民通规》3.2.1条,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民通规》为全文强条,那么我们在划分建筑类别的时候,建筑高度是否按新的《民通规》执行,即:平屋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答:消防设计建筑高度计算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第7.4.1条“敞开楼梯间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根据《建规》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设置的敞开楼梯间可不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请问5层及5层以下的教学楼建筑是否不管设置内廊还是外廊都可以设置敞开楼梯间?
答:5层及5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采用敞开楼梯间疏散,与楼梯间是否连接敞开式外廊无关。
给排水专业
七、第10.8.5条“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请问“餐厅建筑面积”包含哪些部分?一个厨房服务多个餐厅,各餐厅面积小于1000㎡,餐厅面积之和大于1000㎡时,是否按照10.8.5条执行?
答:“餐厅建筑面积”指餐馆、食堂中就餐部分(包含宴会厅、各类餐厅、包间等)的建筑面积,不包含厨房区域、公共区域和辅助区域。对于一个厨房服务于多个餐厅的,应按餐厅总建筑面积计算。
八、第10.3.2条“符合《消水规》第4.3.1条任意一种情况的,应设消防水池。一般情况下,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扣减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多层建筑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扣减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请问某医院(一类高层)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市政给水管网条件如下:市政给水厂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本项目从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DN400)上分别接入DN200的引入管。自来水公司提供接管处最低水压为0.30MPa,经计算最不利室外消火栓在火灾时能满足出流量不小于15L/s、供水压力不小于0.10MPa的要求。请问根据本项目的市政给水条件,消防水池是否必须存储室外消防用水量?
答:本项目的供水条件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消防水池可不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全部条件。本《要点》第10.3.2条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即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详细的市政给水资料或市政给水条件无法满足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要求时,消防水池应存储室外消防用水量。当市政给水符合两路消防供水且引入管流量、压力均满足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要求时,可不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设计文件中应详细描述市政供水管网情况,包括:市政给水厂输水干管数量,市政给水环状管网管径,引入管管径、数量、位置及压力等。
暖通专业
九、第12.3.18条“医疗建筑内兼具挂号、缴费等使用功能的通行空间,其机械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房间”计算,并执行《烟标》对房间的补风规定”。请问医疗建筑内此类通行空间(如下图:住院部病房层的走道局部设置有护士站)防烟分区划分方法是否可以按照《要点》的12.3.6条执行?
答:图示情况主体功能性质未改变,护士站可算局部扩大,可按“走道”执行《要点》第12.3.6条。类似情况:诊室楼层的走道设有病人座位兼具二次候诊时,也可按“走道”执行《要点》第12.3.6条。
十、第12.2.13-3条,请问住宅地下室防火分区内存在物管用房、垃圾房或者消控室时,当服务层数大于1层时楼梯间加压是否N1都可以取1;另当地下室存在商业、垃圾房等功能房间,但这些房间都是独立的疏散(如房间的门直通室外),与车库无关时,楼梯间加压是否N1都可以取1。
答:问题所描述的这两种情况均不满足《要点》第12.2.13-3条“整个地下室仅设置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少量戊类储藏间(每个防火分区的戊类储藏间总面积不超过100㎡)”的条件。
十一、第12.3.12条,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当净高大于9m时排烟量均不应小于查表值?
答:空间净高大于9m时分为以下2种情况:
1.数个防烟分区之间未设置挡烟垂壁:不应采用“虚拟”挡烟垂壁数值计算出不合理的排烟量结果,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表4.6.3取值。
2.数个防烟分区之间设置有挡烟垂壁或房间面积不大于2000㎡仅形成单个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可按公式计算确定。
十二、第12.2.5条,请问当住宅前室有多个门时,是否允许加压送风口仅对着一个门送风,楼梯间自然通风?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设于顶部的加压送风口未对位置作要求,本次《要点》第12.2.5条提示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基于以上规定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第2款,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前室设有多个门、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且不贴邻楼梯间疏散门时,楼梯间可自然通风;加压送风口若设于墙面,当送风口能做到分别正对各个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自然通风,否则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