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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得有八类情形!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咨询、审查、论证、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前款第(三)项“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 (二)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五)提供不实工作履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虚假申请材料

  •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 (七)为实现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利用社交群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打探其他评审专家评审项目信息、或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谋取商议评审意向;

  •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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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广东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11月29日—12月9日,共7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直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书面反馈意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88583。

(二)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1.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经财政部门选聘,纳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 广东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制定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适用、培训考核、履职评价、续聘解聘、劳务报酬标准等规则;

(三)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四)监督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五)对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履职评价;

(七)对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一)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本辖区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二)监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评审专家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辖区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履职评价;

(六)向广东省财政厅反馈专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依法选取使用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评审专家选取使用内部控制管理;

(二)履行评审专家选取使用主体责任;

(三)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日常评价;

(四)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抽取评审专家;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管理;

(三)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日常评价;

(四)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续聘和解聘

第八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咨询、审查、论证、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前款第(三)项“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

第十条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还可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单位开展推荐工作,被推荐人员的职称、工作年限和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证明材料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征得退休前原单位同意。

其他已退休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以下程序选聘入库:

(一)广东省财政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明确选聘专业、条件、应聘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按选聘征集公告要求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

(三)申请人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后,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已退休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向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

(四)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入库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选聘为评审专家,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入库,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承诺书(附件1);

(二)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作未满三年的,提交工作以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的,不需要提供);

(五)单位同意证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六)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广东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而非意向参与的采购项目类别。申请人申报评审专业不得超过三个;如申请人同时具有多个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增加申报评审专业数量,但申报评审专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

除获得新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本人向注册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经审查确认后调整。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栏目申请变更。

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需一并提交新工作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十六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期满前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及考核。

考核合格的评审专家,按要求上传个人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由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续聘。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聘期内未按照要求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考核,考核未通过,或者在培训考核中出现舞弊或泄题等违纪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续聘材料的;

(三)聘期内存在年度履职评价不合格情形的;

(四)聘期内根据专家履职评价情况被财政部门暂停随机抽取资格2次及以上的;

(五)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履职评价不合格的;

(五)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考核的;

(六)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至第(八)被解聘的评审专家,由评审专家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二)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三)对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

(四)抵制、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根据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立即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及时指出并允许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不得对有关供应商表达具有引导性质的意见建议;

(四)认真审阅采购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等评审资料,公正客观审慎评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情形的,不得提出废标意见;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参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任何理由组织的重新评审;

(五)积极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六)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八)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九)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考核;

(十一)发现本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十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与采购需求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如无法协商一致,则双方均需回避。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采购人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

第五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广东省财政厅设立的专家管理系统,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特点、预算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人数、抽取区域、评审时间、回避要求等。必要时,采购人可选择多个评审专家专业。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审专家抽取的,上述内容需经采购人确认。

第二十五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参照评审专家入库条件,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10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至少抽取1名异地专家异地专家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省域协同合作省市抽取

异地专家是指评审专家注册地与评标地点不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的评审专家。

异地评审专家在评审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通报评审专家注册地财政部门。达到解聘条件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财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宣读评审工作纪律,确认回避情况,并将有关记录情况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

专家管理系统根据补抽需求,自动随机在评审专家库中补抽评审专家,向其拨打语音电话,确认评审专家是否可按时参加。系统自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直至确认可按时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等于抽取需求为止。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原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和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咨询、审查、论证、验收等环节选取专家参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评审时间,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累计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原则上22:00之后应当暂停评审活动,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隔夜评审休息区等为评审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应费用。休息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人员隔离、通讯管理措施等,防止出现泄露评审情况、专家串通等问题。

第六章 评审专家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申请人和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和考核。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审专家考核由广东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集中考核一次。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依托互联网采取线上培训或者“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评审实务、廉洁纪律和执业道德等。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考核题库及考核标准由广东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聘期内,应当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学习,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评审专家考核。未参加培训考核或考核不通过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考核中,申请人、评审专家存在冒名顶替、舞弊、泄题等违反纪律行为的,组织单位应当拒绝其继续参加考核,取消其考核成绩,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二节 履职评价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财政厅依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围绕评审专家品行表现、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工作质量等评审履职情况,通过行政处罚和量化扣分相结合的方式,将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违纪及评审异常等情况纳入履职评价体系,构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机制。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指标由广东省财政厅制定。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采取日常评价和监督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日常评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结合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评审专家的现场表现、评审质量等情况,开展评价工作。监督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根据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专家违法违规情节轻重,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内容分为重点评价行为和一般评价行为。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行为。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重点评价行为之外,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开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采取行政处罚与量化扣分相结合的方式。

对存在重点评价行为的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罚款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对存在一般评价行为的评审专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履职评价指标给予量化扣分。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日常评价工作。涉及质疑、投诉等评价指标的,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评审专家相关行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评价。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工作。

四十四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到期后自动重新计分。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日常评价的,自动锁定其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抽取权限,待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开放权限。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量化扣分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情况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广东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三节 违法违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不实工作履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为实现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利用社交群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打探其他评审专家评审项目信息、或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谋取商议评审意向;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咨询、验收原则上通过自行选定的方式选取专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8号)、《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3号)同步废止

附件1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愿意严格遵守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要求。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所填写、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秉持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三、依法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开展评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遵守评审工作纪律,遵守政府采购保密规定;

五、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六、积极配合做好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自觉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考核,完成规定的学时学习并通过考试,熟悉并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八、不私自建立或加入可能影响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自媒体群微信群及其他社交媒体群,不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九、廉洁自律,按照规定获取劳务报酬,不额外索要劳务报酬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评审活动中出现的个人身体事故由本人负责。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             

注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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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得有八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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