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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法〔2024〕11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部分单位向我厅咨询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中的应用问题。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21〕9号)第四条规定,各有关单位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金融活动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实际中,企业参与相应行业的招投标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4〕32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4〕33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4〕34号)中的“信用评价”、“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指标,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等的要求,采信其相应行业的优良信息和公布的相应行业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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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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