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基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为加强市政基坑、沟槽(以下简称基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市政基槽工程施工和验收行为,防范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依据《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结合我站工作实际,现制定《市政基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一条 市政基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一)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情况及相关交底资料。 (二)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槽工程应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三)进场机械设备、材料、构配件、人员等的监理审批资料,包括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地基承载力及围护结构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施工放样、按规定需要进行监测的危大工程项目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及监测数据资料。 第二条 市政基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方案》,结合施工进度、天气等情况,分期制定开挖和验收计划,明确验收节点,并按照《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条件表》(见附表1)确定验收条件。《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方案》应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审查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条件表》(见附表1)所确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自检,并报送监理单位《市政基槽工程验收自检及审查表》(见附表2)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组长。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测量等相关人员。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项目监测单位相关人员。 第四条 根据《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方案》和验收计划确定的首个验收批(首件验收),监理单位应于验收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汇报自检情况,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审查情况。 (三)验收组按照《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条件表》(见附表1)逐项进行验收评价,并形成《市政基槽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表3)及《市政基槽工程验收影像留存记录》(见附表4)。 第六条 市政基槽工程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三种。对于不同的验收结论,各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通过验收:基槽施工满足各项条件要求,通过验收,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整改后通过验收:基槽施工存在一般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向建设(代建)单位填报《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整改情况确认表》(见附表5),经验收组组长检查确认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不通过验收:准备工作不充分,存在主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实施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市政基槽工程验收的各项工作,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未进行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或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验收”及“不通过验收”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市政基槽工程验收进行核查并组织验收,严把验收审查关。对未进行验收或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验收”及“不通过验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组织复查和验收。 第九条 建设(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对验收严格把关,在市政沟槽施工过程中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履职。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市政基槽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表3)、《市政沟槽影像留存记录》(见附表4)及《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整改情况确认表》(见附表5)及相关规定要求的验收资料等分别归档留存,对应每个验收批的市政基槽工程形成“一槽一档”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 我站将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对于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并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约谈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局部)施工或全面停工整顿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