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 号 品 目 编 码 备 注 A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复印机 A02020100 5 投影仪 A02020200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6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7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8 打印机 A02021000 限于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 9 LED显示屏 A02021103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0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1 扫描仪 A02021118 12 碎纸机 A02021301 13 乘用车 A02030500 限于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14 电梯 A02051227 限于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不包括建设工程内的电梯 15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16 空调机 A02061804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7 家具 A05010000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8 用具 A05020000 限于厨卫用具,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9 复印纸 A05040101 20 基础软件 A08060301 21 应用软件 A08060303 限于信息安全软件 C服务类 22 软件开发服务 C1601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3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1602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4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5 信息化工程 监理服务 C1605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6 测试评估 认证服务 C1606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7 运行维护服务 C1607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8 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 C1609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9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30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限于机动车保险服务,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1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2 印刷服务 C23090100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3 车辆维修和 保养服务 C23120301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4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的限制,自主委托省内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 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在市场调查、价格测算、产业发展趋势研判、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不排斥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目标。采购人应通过采购需求编制、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四)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水、电、天然气资源、土地等,以及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武汉市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三)《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