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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和信用行为自动记录规则释义(一)

2024年9月14日,我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1部门印发了《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4〕30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工作,帮助市场各方主体更加准确把握《办法》条文含义,正确履行好权利和义务,我厅将陆续出台《办法》的条文解释。现将部分条文和信用行为自动记录规则释义如下。

一、条文释义

(一)《办法》中第十六条“进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建筑市场并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或从业人员当月未被信用扣分的,次月得守信奖励信用分5分,最高守信奖励分不超过30分,发生失信行为信用守信奖励分清零并进行信用扣分。”

释义:1.我省或进青企业登记在有效期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且承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按照《办法》规定享受守信奖励信用分。例如:企业和人员基础分为100分,有一个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且已完工(300万以上施工项目系统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项目状态甄别,300万以下施工项目系统按照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和竣工日期甄别),项目在建期间,相关企业没有承揽符合条件的其他新项目,相关企业和人员没有被信用扣分,在建期间第二个月起,每月加一次5分守信激励分,每次加分的守信激励分有效期均为12个月,最高累加30分,信用得分最高达到130分。如其再未承接符合守信激励条件的项目,则在首次守信激励分取得12个月后,每过一个月减5分激励分,直至30分激励分全部核减完毕,最终信用得分为100分。如其承接符合守信激励条件的项目,某月由于失信行为被信用扣5分,扣分生效时其原有守信激励分30分全部扣除,其信用得分为95分。

2.检测单位暂不执行守信奖励信用分。

(二)《办法》第十七条“……信用记分周期和守信激励分计分周期均为12个月,12个月满后该项计分自动归0。”

释义:本条对我省建筑市场信用计分周期进行了明确,明确计分周期为12个月。例如:某企业2025年1月6日信用评价由于未落实实名制被扣信用分2分,其在12个月后即2026年1月7日恢复此项所扣的信用分2分。又如:某企业承揽符合守信激励条件的项目,2025年2月信用良好未被信用扣分信用分为100分,2025年3月1日其得上月守信激励分5分信用分变为105分,至2026年2月期间其未因不良行为信用扣分,2026年3月1日信用分扣减5分。

(三)《办法》中第二十二条“(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释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且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为,符合本条之规定。附表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按本释义执行。

(四)《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

释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为,符合本条之规定。《办法》附表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按本释义执行。

(五)《办法》中第二十二条“(九)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释义: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满足《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的行为,符合本条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部分信用行为自动记录规则释义

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信用行为记录标准中“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约信息”失信行为进行自动行为记录并扣分。

(一)关于自动记录项目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143号)要求,需要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信用行为自动记录并扣分管理。

办理完施工许可证15天后纳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关键岗位到岗率等行为信用行为自动记录并扣分管理。

(二)关于自动记录条件。每月6号,管理系统自动统计在建项目未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上月项目考勤率未达到工作日80%的、上月项目经理考勤率未达到工作日80%的、上月专职安全员考勤率未达到工作日80%的和总监工程师考勤率未达到工作日40%的,通过管理系统实施自动信用行为记录并扣分。

(三)关于项目状态管理。

1.在建项目停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完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当月从管理系统项目端提交停工或完工申请,并上传暂停监督资料或验收资料,项目所在区(县)和市(州)住建局在次月5日前完成审查和审核。停工项目暂停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竣工项目下月不再纳入系统信用行为记录范围。如由于审核机关审核不及时导致被信用行为记录并扣分的,待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撤销信用行为记录和扣分,并恢复相应的守信奖励分。

2.项目复工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从管理系统项目端申报修改项目状态为“在建”,并上传恢复监督等资料,恢复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未及时修改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状态修改,并对未落实相关规定的进行信用记录并扣分。

(四)关于核查手动扣分。经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实名制考勤未按照规定落实、未达到全覆盖和虚假考勤等违规情况,且未被系统自动信用行为记录和扣分的,监管人员可进行手动信用行为记录并扣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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