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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现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委会),作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科技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参谋机构。
    第三条技委会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委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技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负责同志兼任。
    第五条技委会办公室设在委科技教育处,负责技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教育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六条 技委会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部分副主任委员及相关专家担任,由技委会办公室商各主管业务处室提名推荐人选。技委会组成名单按程序提请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聘任名单。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技委会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八条 技委会每5年进行换届。因年龄、健康以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参加技委会活动的委员,不宜继续作为技委会委员。
    第九条 技委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按不同业务领域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组建、调整、运行管理和日常工作由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专业委员会委员选聘应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有关行业学(协)会书面推荐,由主管业务处室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征求技委会办公室意见,报相关分管负责同志和技委会主任委员审示后,提请技委会审议。主管业务处室负责汇报专业委员会职责、人选名单拟定过程和人员构成。审议通过后,专业委员会组成名单以委文件发布。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主任委员不宜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同一位专家不宜担任多个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宜超过30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本市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可适当延长年龄限制。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技委会聘任,每届聘期5年,届满后随技委会一同换届。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专业委员会人员名单提请技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管业务处室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专业委员会与技委会办公室联络。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由牵头业务处室负责统筹协调,技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其他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技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负责组织评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评议我市建设科技发展全局性、方向性问题,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计划布局、重大科研任务设置提出咨询意见。
    (三)根据有关评选规则,参与对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的评议和咨询。
    (四)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研究和制订相关专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提供咨询、政策建议,对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进行政策和技术指导。
    (三)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论证、评审等工作。
    (四)承担委有关业务处室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技委会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总结一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技委会专题会议。由技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相关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条 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制定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会议、调研座谈、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领导交办技委会工作由技委会办公室组织落实,交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专业委员会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向委领导报告。
第五章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技委会开展评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专业委员会将需要评议的文件及资料报送技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后,组织召开评议会议。
    (二)会议评议。专家组由不少于7人(可以奇数递增)组成,采用票决方式形成评议意见,最终评议意见需经专家组长签字。评议意见经技委会办公室复核后,反馈相关专业委员会。
    (三)履行发布。需要公布的评议结果,由专业委员会主管业务处室按程序以住房城乡建设委名义发布。
    专业委员会审议工作流程可参照上述程序。
    第二十三条征求技委会专家意见和建议时,应当采取以下形式:
    (一)征求意见。围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向全体技委会委员发函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专题座谈。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直接访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直接访问专家的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专项调研。主管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专项调研,涉及跨专业、跨领域的调研课题由技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调研情况向技委会主任委员和相关副主任委员报告,形成调研报告后,报委领导或有关部门参考。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 技委会工作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对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技委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回避参加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评审活动。
    (三)依法保守秘密,不得发表与政策相悖的言论。
    (四)未经技委会、专业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擅自以技委会、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以技委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开展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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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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