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施行《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持续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市政府批复正式施行《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切实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属于本市“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范畴,是深化落实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具体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城乡建设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深刻认识首都规划的特殊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首都规划重大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控规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控规成果由管控图则、引导导则、管理规则共同组成。管控图则是控规的控制性内容,体现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引导导则包括规划设计导则和规划实施导则,是控规的技术性内容,体现规划的弹性引导要求,重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促进高水平治理加强规划引导,是规划实施过程管理和动态维护的依据。管理规则是控规编制、管理、实施的相关规定,体现规划引领、综合施策、过程管理要求,与控规图则和引导导则一并规范规划实施。 第五条 控规实施管理依托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统一的规划实施数据平台,实现“控规一张图”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落实“两线三区”刚性管控要求,合理控制人口、用地、建筑规模总量,加强战略留白用地管理。 (二)优化街区功能布局,明确街区主导功能,加强用地结构、基准强度分区、基准高度分区等规划管控。 (三)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强化市政交通设施支撑,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引领。 (四)加强城市设计,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统筹减量发展与提质增效、存量更新与增量开发,创新规划实施方式,合理安排实施时序,严格控制实施成本。 第六条 按照“市级主导、区级主责、部门协同”的原则,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控规的审查报批备案及控规实施的统筹协调、运行维护、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区域控规实施的主体,负责控规编制、修编和实施管理工作。其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的控规实施管理工作,并会同通州区、大兴区政府负责亦庄新城通州部分、大兴部分的控规实施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控规实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和亦庄新城的控规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控规实施管理,在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要求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控规实施管理应在整体统筹基础上,针对不同圈层的差异性、协同性加强规划引导: (一)中心城区要加强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衔接,疏解非首都功能,统筹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推进一绿地区优化提升。 (二)平原新城地区要适度承接中心城区功能疏解,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郊野公园和二绿地区建设。 (三)生态涵养区要创新规划实施方式,合理控制建设容量,强化生态保育,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九条 控规实施管理应针对不同类型街区加强规划引导: (一)对建设主导街区(指街区内集中建设区用地面积占街区面积80%及以上的街区),加强功能引导,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品质提升,推进存量资源有机更新和增量资源集约利用。 (二)对生态复合街区(指街区内集中建设区用地面积占街区面积80%以下的街区),将存量资源利用与生态修复任务捆绑,统筹好城乡建设任务和可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三)对战略留白街区(指街区内战略留白用地面积占街区面积60%及以上的街区),统筹好近期发展需求和远期战略预留,大力推进腾退减量和实地留白。 第十条 建设主导街区的控规实施管理应根据规划实施率加强规划引导: (一)对实施率较高(80%以上)的存量更新类街区,重点推动非首都功能疏解、城市功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河湖水系治理、违法建设治理等工作,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推进老旧小区、老旧楼宇改造。 (二)对实施率中度(40%-80%)的优化完善类街区,重点引导建设指标向重点功能区、城市微中心等地区投放。 (三)对实施率较低(40%以下)的动态引导类街区,重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职住平衡,结合规划实施时序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留白管理,实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第十一条 控规实施管理应针对不同开发建设方式加强规划引导: (一)对存量更新地区,在现状评估基础上,统筹空间资源,集成政策工具,整体策划街区更新方案,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更新。 (二)对增量开发地区,强化成本核算、情景模拟和路径推演,有序匹配空间资源投放和规划实施时序,有效降低实施成本。 第十二条 控规实施管理应加强对重点地区的规划引导: (一)对重点功能区,应紧扣主导功能和发展要求,强化功能复合和空间整合,带动要素集聚。 (二)对绿化隔离地区,应加强对人口、用地、建筑规模及产业发展和实施成本的综合管控,加快推进形成大尺度绿色空间体系。 (三)对重要城市节点和景观廊道,应结合城市设计强化公共空间、城市景观及城市天际线的塑造。 (四)对城市微中心,应加强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设计,适当提高场站周边用地建设强度并与场站同步规划建设,使轨道交通与城市功能相融合。 第十三条 控规实施管理应强化常住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的管控,确保各项刚性管控要求有效落实。实施过程中要在总量控制基础上鼓励各区建立建筑规模指标流量池,引导建筑规模指标在时间上有序释放、在空间上精准投放,允许街区之间统筹使用,同时保障国家重大项目、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需求。 第十四条 控规实施管理应按照各区主导功能和街区主导功能,合理配置各类要素,引导要素向重点发展区域集中。实施过程中要优化用地功能布局,加强混合利用,主动适应多情景、多类型、多模式的使用需求;加强建筑功能复合,使空间资源配置与实际功能需求相适应,鼓励建设项目提供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综合设置。 第十五条 控规实施管理应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实施时序,促进职住平衡,保障城市高效运行。实施过程中要在重点功能区、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强重点功能区和大型居住组团之间的交通联系,有效减少通勤时间和通勤距离。 第十六条 控规实施管理应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严守规模总量和刚性管控底线。实施过程中要围绕“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综合施策,补齐配套设施短板;加强健康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建设,保障城市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七条 控规实施管理应统筹考虑城市空间品质、城市天际线、建筑立面和色彩管控要求,合理控制建设强度和建筑高度,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相协调的特色风貌。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围绕城市微中心、社区会客厅等塑造有活力的公共空间,彰显城市特色;着力推进街道空间优化提升,充分利用边角地、畸零地建设口袋绿地等微空间,提升环境品质。 第十八条 控规实施管理应充分发挥空间规划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约束引导和支撑保障双重作用。实施过程中要强化动态监测,统筹算好规划账、历史账、时间账和效果账,精准有序释放空间资源。要关注科技进步对城市功能形态和人口结构变化的影响,创造科技应用新场景,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近期规划重点任务,按照依据分区规划确定的街区指引,坚持整体覆盖、突出重点,以规划街区为基本单元按需滚动编制控规,编制范围可根据实施需要适当合并或细分。坚持刚性管控与弹性引导相结合,理清现状情况,聚焦规划目标,围绕规划实施编制控规,确保科学性。近期启动建设的区域可结合编制控规同步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编制控规的同时,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评估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的控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的控规,经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有关重点地区控规,按程序报请首规委审议。 控规批准前,对亟需启动建设的中央党政军机关在京重点工程及本市重点工程,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或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街区指引,同步组织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方案批准后相关数据库成果应及时纳入“控规一张图”。 (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等底线约束条件; (三)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和战略留白用地规模; (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规划条件; (五)城市主次干道、生态廊道、结构性绿地、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等的管控范围; 第二十一条 控规批准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统筹刚性管控要求与规划实施需求组织好控规实施管理工作,结合土地资源整理、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环境综合整治等,对街区功能布局、空间品质及土地利用方式、规划实施方式和时序等做出具体安排。控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市级重点地区、重点工程规划建设及跨区统筹事项等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后批准;其他事项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审查后批准;需市政府批准的事项,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程序报批。 控规批准后结合规划实施统筹落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地功能和布局、建筑规模、建筑高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二)深化街区城市设计,确定空间形态、建筑风貌、建筑色彩、沿街界面、第五立面、公共通道位置及宽度、蓝绿系统公共空间设计、支路及街坊路线位优化、城市绿地及广场建设等规划实施要求; (三)组织规划实施路径推演,确定土地开发成本控制、产业用地税收及就业贡献、土地出让方式及用途转换、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及动态留白等规划实施要求; (四)制定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确定推动战略留白用地实现实地留白、开发成本先供先摊、绿隔地区人员安置、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时序等规划实施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根据规划实施五年评估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定期对街区控规进行整体修编。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或本市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需修改控规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控规修编必要性论证,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近期规划要求,对已批准的控规进行整体修编。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抓好控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坚决守住各类底线红线,确保规划实施过程可控、不甩项、不走样。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建立健全市级控规运行维护管控平台和实施管理机制,组织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控规审查报批以及“控规一张图”运行维护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规则、技术标准,持续做好建筑规模指标流量管理等工作,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控规实施管理情况。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区级控规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和实施管理机制,开展区级审查审批、备案申请和“控规一张图”运行维护工作;围绕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需求保障、规划减量任务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等制定控规近远期实施计划,建立重点任务清单,加强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集成和创新,统筹规划实施时序和资金安排,有效降低控规实施成本;定期开展区级控规实施专项体检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控规实施管理相关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策创新,支持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控规实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确保控规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抓紧评估本区域、本单位控规实施管理和监督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要将内部控制系统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控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控规实施管理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控规编制过程中应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应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探索建立控规实施协商机制,综合社区居民、权属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愿诉求,发挥责任规划师作用,主动宣传引导控规实施,加强多渠道沟通联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要注重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控规实施管理,重点强化“控规一张图”系统及规划实施管理系统建设,拓展大数据分析在控规实施管理、风险控制、监督预警等方面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控规实施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工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