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5〕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新质生产力,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住房城乡建设新质生产力,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软科学类成果、基础研究类成果、示范工程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先进、成熟、适用、覆盖面大、有示范引导作用、能形成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公告、推广目录、工法目录、标准定额、技术论证等途径和方式,应用于工程建设,推动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水平全面提高的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政府推动,市场为主,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原则,聚焦有利于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与行业的结合,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提升房屋品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意识,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体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组织管理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目录的审核推荐及应用工作。 第二章 推广应用 第六条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布《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二)发布《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 (三)发布《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四)发布《城乡建设领域自治区级工法目录》(以下简称《工法目录》); (五)发布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地方标准(设计)和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标准定额》); (六)开展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新技术工程应用技术论证(以下简称“技术论证”)。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适时发布《技术公告》,内容包括推广应用技术或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时限等。 第八条 列入《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或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对城乡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 (二)已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名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技术公告》限制、禁止使用技术范围: (一)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三)自治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四)其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的技术。 第十条 《推广项目》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包括: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建设、村镇建设、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信息化建设、城乡绿色发展、美丽城镇建设、城市智慧化治理、城市更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低能耗低碳建筑技术、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无废城市、海绵城市等项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及自治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进行认定,适时择优发布《推广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要技术内容、适用(应用)范围及适用时限等。 第十一条 《推广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二)根据《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导则、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四)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科技成果没有权属争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推广项目》: (一)知识产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不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 (三)项目内容已有更先进技术内容的;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城乡建设科技创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需求,适时发布《推广目录》。《推广目录》包括建筑领域内对降低能耗、提高能效、减少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提升室内环境品质并在资源利用、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显著效果且具有突破性、创新性的相关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 第十四条 《推广目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具有较强创新性、借鉴意义及推广价值,综合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已形成应用技术标准、导则、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科技成果没有权属争议; (四)申报主体应是技术和产品成果持有单位或主要服务对象,申报的技术与产品应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已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的可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工法目录》发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标准定额》分别按照《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技术论证适用于现行规范、标准、规程未涉及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论证。 第十八条 申请技术论证条件: (一)已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且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 (二)应是行业先进、适用的新技术且符合国家、行业推广方向;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技术论证应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技术论证。 第二十条 技术论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新技术在工程应用中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技术适用性和防范风险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技术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论证报告印发《技术论证意见》。 技术论证专家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通过技术论证的《技术论证意见》可作为该项目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质量检验评定验收和使用维护管理的技术参考依据。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促进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推动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工作,宣传和组织实施促进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纳入行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推动本地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应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科研院所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并鼓励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研发,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