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立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预警机制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建立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预警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中工程项目为统计单位,施工总包单位通过“实名制平台”,每日统计入场劳务队伍及劳务人员数量,并按月汇总;监理单位应对当日、当月数据进行复核。 “实名制平台”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所明确的各工种工资支付标准(即原则上各工种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280元/日,除辅助工、小工外;标准每年更新)乘以项目月考勤总人数为该项目工资月度最低支付标准,设置工资支付预警线。对低于支付标准的项目实时预警,通报属地重点监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新承揽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采用统一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电子合同文本,并报项目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单位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劳务分包合同电子化将纳入劳务企业动态核查考核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在农民工离场时,应通过 “实名制平台”生成工人工资离场结算电子确认书,农民工本人在个人移动通信工具上完成电子化操作确认,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存档。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与抽查工作,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低于支付标准被系统预警并发生工人上访投诉的,依法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2.施工总包单位。未按要求统计现场劳务工人数量,或未按要求签订电子劳务合同、电子结算书的,全市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并记录企业不良行为。 3.现场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复核现场劳务工人数量,或未对劳务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核的,要求立即整改,并记录企业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