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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全流程追溯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全流程追溯管理的通知
苏建函质〔2025〕21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归集建筑材料进场核验的通知》相关要求,为保证用于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现将加强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全流程追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用于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应当予以信息归集的各类建筑材料,包括建筑保温材料(含外墙保温系统相关组件)、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砂浆、地坪和建筑外门窗(含附框)、预制混凝土构件等。
二、监理单位扫码见证送检
    建筑材料生产供应企业完成信息归集后,应将企业和产品两级二维码附着于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合格证上。监理单位扫描项目材料二维码,通过“新增见证取样”功能,填报本批次进场总量等信息,并拍照上传本批次材料全貌、取样、制样(预制混凝土构件除外)、标识、封志、送检照片(6张照片均应带有时间、地点、经纬度水印,并体现取样、见证人员正脸),生成带有“项目材料抽检信息码”的《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见附件)。见证人员将样品和记录表送交检测机构收样,见证人员和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均应签字确认。
    预制混凝土构件除结构性能检验外的其他实体检验项目,检测机构可至现场检验;结构性能检验,应按要求送至检测机构检验。
三、检测机构扫码收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收样时,扫描《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上的“项目材料抽检信息码”,核验见证取样信息和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在小程序中点击“退回”,核验无误后拍照上传见证人员签字时照片(体现见证人员正脸)并点击“签收”确认,在《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签收的《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与检测委托单同步存档,无《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送检样品,不得收样。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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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zip
文件类型: .zip a68107d1c80bd68935e241589c5127e2.zip (6.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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