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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建标〔202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委员会运行管理,我部组织修订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的运行管理,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技委是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咨询机构,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领导下,为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技术问题研究论证,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条 科技委由部党组批准组建,科技委章程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四条 科技委经费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年度预算,用于专项研究和日常办公。科技委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科技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全称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XXX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等兼任。
    第七条 科技委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专家学者等组成,主要包括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科技委委员由部科技主管司局、人事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商各司局提名推荐人选,委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部文形式发布。
    第八条  科技委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能够准确把握本领域战略需求和发展趋势;
    (三)德才兼备、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献策;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参事等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九条  科技委办公室设在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科技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部科技主管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其中1名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司局的司局级干部担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宜相互兼任。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30人左右,原则上不超过50人。专业委员会委员应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并具有较强代表性,根据需要可吸纳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年龄结构应合理,适当增加优秀青年专家比例。专业委员会可聘请德高望重、学术造诣深厚的专家担任顾问,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组建、调整、运行管理和日常工作由主管司局负责。专业委员会委员选聘应经所在工作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有关部门书面推荐,由主管司局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征求部科技主管司局和人事司意见,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部办公厅文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 科技委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由科技委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科技委和专业委员会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增补委员的聘期至本届期满为止。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管司局指定1名处长担任联络员,负责专业委员会与科技委办公室联络。涉及多个司局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由牵头司局负责协调其他相关司局,其他相关司局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
第三章  任务
    第十六条  科技委主要任务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研究报告。
    (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急事故处置提供咨询意见,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四)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
    (五)对重大科技攻关任务、重大科技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开展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和后评估。
    (六)根据有关评选规则,参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和有关重要科技奖项的评议或咨询。
    (七)负责组织研究或办理部领导交办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研究和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部相关司局和科技委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对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建议。
    (四)参与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评估、检查、应急事故处置等工作。
    (五)对相关专业领域重要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
    (六)对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等提供咨询建议。
    (七)承担科技委或相关司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科技委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科技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参加。全体会议主要职责是: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听取本年度工作报告,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通报委员所提咨询意见和建议情况。
    (二)科技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科技委专题会议。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相关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十九条  科技委采取征求意见、专题座谈、直接访问等方式,收集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科技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调研。涉及重大且跨专业、跨领域的调研课题由科技委办公室统筹协调。专业领域调研课题由相关司局组织专业委员会开展。
    第二十一条  科技委根据前沿科技最新动态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进展,举办科技讲座,一般每年举办1—2次。
    第二十二条 部领导交办科技委的工作由科技委办公室组织落实,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领导报告;交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主管司局负责办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须撰写1篇关于本领域研究发展情况的综合性报告,应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组织1次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以上作为考核专业委员会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每年至少提交1篇相关领域的咨询、建议报告。每届委员聘期结束前,根据选聘条件和委员提供咨询建议、撰写研究报告、开展调研、参加科技委会议等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一)不符合选聘条件;
    (二)未正确履行委员职责;
    (三)因工作变动、个人原因等主动提出辞呈;
    (四)委员所在单位申请变更委员人选;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二十五条  科技委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监督,依住房城乡建设部授权履行公权力时,接受驻部纪检监察组的监察监督。主管司局负责对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科技委和专业委员会应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委员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科技委应规范印章管理和发文管理。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刻制公章和对外发文,如有需要可由主管司局代章。
    第二十八条  科技委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十九条  科技委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不得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回避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收受报酬;
    (五)未经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以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商业活动、获取利益。
    第三十条  已卸任的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继续以科技委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或者以原科技委委员、原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开展活动和发表言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3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建标〔2019〕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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