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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建局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等事宜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等事宜的通知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心,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检测时,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技术标准》(DBJ/T13-458-2024)及省住建厅印发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规定,如实填写现场实际情况,并出具完整的《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设(代建)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须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出具的报告,上传至厦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系统(以下简称“审验系统”,网址为120.41.36.48:62800/#/login)。
  三、技术服务机构在上传报告时,应注意以下重点:
  (一)按审验系统的格式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基本信息;
  (二)上传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合同;
  (三)上传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和加盖技术服务机构公章的报告;
  (四)按审验系统的格式要求,上传检测检查过程中的影像材料。
  四、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收件时,应登录审验系统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上传情况。对有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建设工程项目,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要求上传报告的,应予以提醒,并书面记录技术服务机构实际填写情况。报告上传情况不作为受理条件,但作为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责任主体、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因素。
  五、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含技术指导)现场评定,应按审验系统“现场评定模块”相关要求进行,逐一记录各子项结果,认真核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检测检查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并在完成现场评定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审验系统。上述数据将作为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基础数据。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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