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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园林绿化市场监管机制,我省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我厅委托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作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省级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全省参与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企业共3223家。2018年信用评价实施以来,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及部分地市主管部门、评价单位、园林绿化企业的意见建议,我厅先后5次对信用评价办法部分条款的适用情形、评价标准进行规范、补充和调整。

  2024年,我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3次征求设区市(含平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福建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厅相关处室意见,组织召开了5场座谈会,多方征集意见建议。第三次共征集意见建议12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7条。同时,对《评价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修订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评价办法修订内容

  一是取消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内容。本次修订取消了成立综合评价委员会、项目工程分级综合评价等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内容。园林绿化项目质量安全评价体现在《评价标准》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中,并根据《福建省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闽建〔2023〕20号),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是明确信用评价流程。本次修订明确了信用评价包含信息申报、申报承诺、不良行为申报、失效信息申报、计算信用得分、信用信息公示、信用评价公布、信息动态维护等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信用评价流程,确保信用评价过程透明、高效。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本次修订进一步统一信用信息审核标准,深化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每季度组织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核验,促进信用评价质量提升。

  (二)评价标准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各类评价内容和分值权重。将原“企业履约能力评价50分、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5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20分、企业不良行为评价25分”调整为“企业履约能力评价50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25分、企业不良行为评价25分”。

  二是调整企业履约能力评价类别和标准。

  (1)因园林绿化技术工种不再使用园林绿化“四大员”(园林施工员、园林质检员、园林材料员、园林安全员)岗位证书,本次修订调整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置数量和分值,现场管理人员调整为使用“园林专业职称”证书。

  (2)为落实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本次修订删除企业纳税评价内容,纳税信息不纳入企业信用计分。

  三是调整企业良好行为评价类别和标准。

  (1)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省内园林绿化重大公益活动,本次修订明确对企业近1年内参与我省应急抢险、灾后重建活动或省级及以上重大活动,且受到我省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表扬的良好行为进行加分。

  (2)为鼓励企业建设精品工程,促进企业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本次修订将企业在闽承建园林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市政园林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奖(园林绿化类)纳入信用评价,取消获得省级学会、协会其他奖项纳入信用评价。

  (3)为加强技术人才培养,提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省、部级园林绿化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大赛,本次修订提高了此项良好行为的信用评价分值。

  四是调整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内容。为督促企业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本次修订突出企业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评分标准,提高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分值。同时,根据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通报批评列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本次修订将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良行为合并纳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删除受到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的相关内容。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省住建厅城建处

  联系电话:0591-8754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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