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规范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撑作用,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高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的建立、维护、使用以及专家资格和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专家库包含质量、安全和检测三大类别,共设13个专业。各专业专家同时为本专业应急管理专家。 工程质量类:1.房屋建筑工程;2.轨道交通工程;3.道路工程;4.桥涵工程;5.岩土工程等。 施工安全类:1房屋建筑工程;2.轨道交通工程;3.道路工程;4.桥涵工程;5.装饰装修工程等。 工程检测类:1.见证取样类(含土建原材料、安装原材料、市政原材料进场检测等专业);2.专项检测类(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轨道交通等专业);3.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类等。 第四条 市住建管理部门是本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专家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咨询、检测等相关工作原则上10年及以上,熟悉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三)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建筑、结构、岩土、道路、桥隧、建筑机械、施工管理等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校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影响,在行业内有较高权威性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专业年限和年龄条件限制。 第六条 专家聘任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专业类别向所属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属单位遴选优秀技术人员,向市住建管理部门提交人员申报材料; (三)专家评审。由市住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专业评审; (四)审核认定。由市住建管理部门组织对评审通过的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对通过审定的专家名单,由市住建管理部门在其官网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电子证书。 市住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电子证书。 第七条 专家任期一般为2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一)参与起草有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应急预案; (三)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咨询、事故调查; (五)承担有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的培训授课任务; (六)参与房屋市政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鉴定和评估工作; (七)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相关的其他技术管理和咨询活动。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专家的身份参加有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活动; (二)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三)到被检查、咨询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五)在遭受与检查、咨询等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回避原则,并接受住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科学、客观、公正地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检查、咨询等服务,并对检查、咨询等工作结果负责; (三)将个人信息、年度履职情况和相关检查、咨询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四)积极参加住建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管理、咨询活动和应急处置工作,按时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 (六)不得接受超出检查、咨询合理报酬之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七)向住建管理部门及时举报或反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咨询、检查等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本人或其近亲属在项目单位任职或持有股份的; (二)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专家近三年内参与过同一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 (四)专家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存在师生、同单位任职、近三年内共同承担项目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 (一)专家应在接受任务前主动申报关联情况并申请回避; (二)市住建管理部门发现专家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可直接要求其回避; (三)项目单位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市住建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违反后果:专家未主动回避或隐瞒关联情况的,一经查实,由市住建管理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聘请专家作为技术支撑的,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用相关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市住建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参与率、咨询意见采纳率、投诉率、工作业绩及综合评价结果等情况,对专家进行考评,考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二)咨询意见采纳率: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被采纳的比例; (四)工作业绩:专家在技术指导和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和成果; (五)综合评价:专家在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考评成绩将作为专家任期届满后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评优秀专家授予“星级专家”称号,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请单位报市住建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专家资格: (三)违背职业道德或回避原则,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被抽取后,无故不参加住建管理部门组织的应急管理工作的,或一年内不少于三次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委托工作任务的; (五)未按要求将个人年度履职情况及时上传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接受超出检查、咨询合理报酬之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的; (八)未按规定回避关联项目,影响评审、咨询活动公正性的; 专家对取消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证据。复核申请应在收到取消资格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市住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聘请单位报市住建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专家资格: (二)因年龄超限、工作调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检查、咨询活动的; 专家对取消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证据。复核申请应在收到取消资格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市住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可向市住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投诉处理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专家。复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理投诉:市住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查核实:市住建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三)处理决定:市住建管理部门应在调查核实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告知结果:市住建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专家。 第十七条 由于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