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市消防审验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 抽查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市住建局组 织编制了《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函告市 住建局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征集、择优入库,统一管理、规范使用”原则,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第四条 专家使用主体:市本级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展下列活动,可从市住建局专家库中抽取符合要求的一定数量专家: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等相关技术服务;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采取专家专项论证的技术问题以及需邀请专家参与的监督检查;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审图、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相关技术人员。 专家按以下行业或专业分类管理: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消防、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电力、设备安装)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以下任一项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经本人同意,可由单位直接申请入库;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化工等行业消防技术工作经历;或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丰富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可放宽至70周岁)。 第八条 消防技术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经市住建局审核合格后可续聘,专家名单由市住建局公布。专家选聘程序分为征集、申报、初选、审定、聘用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市住建局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专家征集通知; (二)专家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三)市住建局根据申报材料提出遴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符合条件的拟聘任专家名单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由市住建局审批聘任,专家名单在市住建局网站公布。 (一)合法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格遵守; (二)合理原则。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技术服务活动的专家类型数量和各专业专家比例; (三)回避原则。专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 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与项目及其参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1.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遵循随机原则。可采用以下方式抽取:由专家使用单位按专业划分,从专家库中按所需专家人数不少于3倍确定候选专家名单,然后从中进行随机抽取。如同一事项确需多次邀请专家参与的,可仅在第一次随机抽取专家,后续可继续使用该专家。 2.专家抽取后应提前1-2天通知专家,若专家无法到岗,需提供无法到岗的书面说明函件,无书面说明函件或虽有说明函件,但无正当理由的按“抽中不参加专家活动”处理,并重新抽取专家。 (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承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技术服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 (二)应明确表明技术服务意见或评审意见并签名确认,专家依法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者结论负责; (三)以专家组形式进行会议论证的,应当形成专家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由专家签字确认; (四)参加专家评审工作前应对照工作纪律要求进行自查,并书面承诺遵守专家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自律; (一)市住建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专家库的分类和各类专家人员,对动态加入或退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可向市住建局报送增补、调整市住建局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三)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在通知本人后未能参加本办法第五条服务工作的,专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缺席情况向市住建局报送; (四)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及职称、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市住建局;专家所在单位对离职专家的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住建局申请变更;市住建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发现违反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专家,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住建局报送相关情况,由市住建局研究作出取消专家资格或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解除专家资格: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被抽中不参加专家活动的; (三)不履行个人书面承诺条款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住建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591-83354289),接收专家使用过程中各类问题线索举报。市住建局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履职承诺机制。专家从事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签订承诺书(样式见附件),专家使用单位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专家存在违反承诺条款的,应通过市住建局投诉举报电话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技术专家及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取酬,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邀请专家开展消防审验相关技术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人受邀参加 项目(或事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工作,本人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承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技术服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 2.严守保密纪律,不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不泄露个人意见,评审、验收、论证等结果公布前不得违规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论; 3.如对项目服务的事项有疑问,提请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协调解决,不擅自与项目建设的有关方面联系; 4.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发现服务的项目属于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参与设计或施工图审查的或第三方技术服务的,及时向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反映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5.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客观公正出具专家审查意见,按时提交服务成果,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以上承诺,本人如有违背,愿意接受住建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