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引
(试行)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新需求,推动渝中区城市更新,保障和提高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解决当前我区既有建筑改造适用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指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下列项目:
(一)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改造;
(二)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公共建筑改造;
(三)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区和山城老街区的改造(改造为特殊建设工程的除外);
(五)其他经区政府同意适用的项目。
本《工作指引》不适用于房屋建筑扩建、住宅室内装修、住宅改造和临时性建筑等的改造。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二条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不恶化,尽可能提升。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除《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规定的可以执行原标准的情况以外,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尽可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升我区消防安全状况。
(二)科学可靠,经济合理。要统筹兼顾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要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达到既有建筑改造后消防安全可靠的目标,同时要合理控制改造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益。
第三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并应按照《技术指南》在原状基础上进行加强。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区和山城老街区改造的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技术指南》的相应章节执行。
第五条对于经原消防审批部门消防审批合格、但与当时消防技术规范不符、且现状受空间和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变的建设工程,当使用功能不变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原消防审批部门的消防审批标准继续沿用,并按照《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加强;当使用功能发生改变,须经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严禁违反具备执行条件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打阴影”、“不在改造范围”等方式逃避执行。
第七条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不得降低建筑的抗震性能、耐火性能和耐久性。涉及到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和主体结构改动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加固。当结构构件耐火性能不满足消防改造要求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八条不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公共建筑内的以下业态调整或互换,不影响使用功能:
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旅馆、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美容、培训机构等。
第九条以下情况视为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一)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
(二)公共建筑改造为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三)办公与酒店等商务商业用途互换。
第十条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意见,或者按照存量房屋转型扶持相关规定,取得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意见。
如仅取得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关于存量房转型扶持认定意见的,该同意意见仅在本次既有建筑改造时用作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审批的依据,不作为其他情况下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不动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需要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培训、答疑和专家技术咨询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消防〔2024〕12号)开展专家咨询。
第十二条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且满足《技术指南》中可以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情形的,按照以下流程开展专家评审:
1.既有建筑改造如涉及存量房屋转型的,须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意见,或按照存量房屋转型扶持相关规定,取得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意见;
2.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
3.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按照不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的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拟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方案》,并报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专家评审;
4.建设主管部门参照开展消防专家咨询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方案》开展专家评审,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利害相关人参加。评审后,应由专家组出具有明确结论为“同意或不同意”的专家组意见。
5.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拟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方案》作为防火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查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参考,后续按照法定流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拟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既有建筑现状情况,包含结构安全情况。如有必要,应开展结构安全鉴定;
(二)改造所涉及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
(三)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因;
(四)拟采取的实施方案,包含:1.对原建筑消防安全的加强措施;2.与消防加强措施相适应的结构加固措施;
(五)拟采取的实施方案实施之后与原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对比情况,实施方案可行性的自评情况。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区和山城老街区等项目的消防审批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按照城市更新的相关办法和政策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如涉及使用功能变更的,应在实施方案中对使用功能变更情况做明确阐述;
2.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因受建筑本身及周边场地等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制定合理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确保不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3.实施主体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后,应当向区住建委申请组织召开消防专家论证会。区住建委会同区消防救援局、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织相关消防专家对《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进行论证。
4.《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论证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将其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区政府审批;
5.实施方案审查批复通过的相关文件,依法适用于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既有建筑现状情况,包含结构安全情况(如有必要,应开展结构安全鉴定);
(二)设计需要达到的消防安全目标;
(三)消防设计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总平面布局、建筑耐火等级、结构安全、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施、消防电气、灭火救援等;
(四)无法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原因;
(五)消防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措施、业态和人数控制措施,以及与消防加强措施相适应的结构加固措施等内容;
(六)政府部门其他相关消防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改造后与原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对比情况,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可行性的自评情况。
第十六条本《工作指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建委负责解释;《工作指引》中未明确的内容,由区住建委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一事一议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渝中区城市更新项目设计审查工作规程(试行)》(渝中住建〔2022〕182号)和《渝中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技术标准的工作指引》(渝中住建〔2023〕67号)同时废止。如新发布的国家、市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本《工作指引》有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