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我市相关文件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定期检查维保、拆卸和人员“五位一体”管理要求.doc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要求.doc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定期检查维保、拆卸和人员“五位一体”管理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含顶升加节、附着安装,下同)、定期检查维保、拆卸活动交由同一家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下称专业分包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有设备除外)。 二、专业分包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揽业务,提供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技术档案齐全、满足施工现场工况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按照标准规范实施作业,强化安装拆卸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定期检查维保责任。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肥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求,作业班组数量应与日常工程量相匹配,以上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在肥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安全教育学习场所,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建筑起重机械维保基地。 3.定期对在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等交底、教育、培训。 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选型应满足施工现场工况要求,其最大使用高度、自由端高度等不得超过型式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确需延长使用的,应按照行业标准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出具评估结论。后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 三、不得使用SS型货用施工升降机及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提倡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智能化建筑起重机械。 1.应与既有构建物、相邻建筑起重机械、周边外输电设施、基坑等满足安全距离,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和安全措施; 2.应满足使用说明书中附着水平及垂直距离、角度的要求,结构支承处应满足受力要求; 1.应依据勘察报告、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对于专项施工方案有沉降观测要求及施工升降机基础设置于回填土上的,应严格执行沉降观测; 3.对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未涉及的设计、施工工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4.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制造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合理使用地脚螺栓、固定支腿和基础预埋节。地脚螺栓和固定支腿应有合格证明材料。 一、专业分包单位应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要求,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现场平面布置图、建筑物立面图、结构承力情况等相关技术资料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1.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2.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建筑起重机械定位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中附着水平及垂直距离、角度要求的,应由原制造厂家对附着装置进行重新设计,或由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支承点。 装配式建筑附着支承点应由结构设计单位进行受力确认或设计。 对于附着支座采用预埋方式的,预埋件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并应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附着点施工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留存隐蔽验收记录。 四、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明确辅助起重设备选型、行走路线、站车位置等,行走路线、站车位置的平整度和承载能力应进行验算复核。 五、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的多台塔式起重机存在交叉作业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防碰撞安全专项方案,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进度、错位安排等安全措施。 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的多台塔式起重机存在交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所有构配件应在维保基地内维护保养,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标准节。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前,专业分包单位应对结构件、爬升装置、附着装置和高强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并留存相关书面检查记录。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时,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指派相关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护。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查验专业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含安拆工、司机、司索信号工、电工)持证上岗情况,专业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类别及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作业需要。 其中塔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时,专业分包单位应分别指派专人操作塔式起重机和专人看护顶升油缸、横梁、踏步,不得一人多岗。 进行连续性安装、拆卸作业未完成的情况下,应将各结构连接可靠,并断开电源线路,将电箱上锁,同时告知项目管理及操作人员。继续作业应由同一班组完成,不得随意更换。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含辅助起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倾覆半径设置警戒范围和警示标志。 七、辅助起重设备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型号应与专项施工方案中选型一致,并设置声光警示灯具,配备持证操作人员。 八、辅助起重设备作业前,应按照其倾覆半径设置警戒范围和警示标志,确认支腿伸出情况等符合要求。作业时,声光警示灯具应发出警示信号,并由持证人员进行司索信号指挥。 原则上辅助起重设备作业时,不得超出施工现场围挡作业,确需超出的,应派专人进行看护。 2.顶升前要确保顶升套架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顶升时不得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顶升后要确保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3.使用说明书中对附着框架垫铁、楔块和内撑件等有要求的,应安装到位; 4.结构件固定销轴及开口销、螺栓应进行全数检查,及时更换或除锈防腐处理; 1.结构件固定销轴及开口销、螺栓应进行全数检查,及时更换或除锈防腐处理; 2.使用说明书中对附着框斜支撑杆件等有要求的,应安装到位; 3.在非屋面施工期间,自由端不超过6米,且上限位与上极限限位挡块位置应保证吊笼运行高度不超过最上一道附墙架,严禁吊笼在自由端运行; 4.在屋面施工期间,自由端不超过7.5米,且在结构最顶层处必须增设一道附墙架; 5.标准节联接高强螺栓应采用防松螺母或双螺母紧固,联接安装时,应保证螺杆在下,螺母在上。(产品设计结构要求除外) 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完毕后,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需要检验检测的应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组织专业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一、建筑起重机械需检验检测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测。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时,应满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1.应持有与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关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其中检验机构的注册持证人员应持续满足相应核准资源条件要求(具体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官网“执业公示”查询为准); 2.在我市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与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室、档案室、人员办公室等,仪器设备应经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3.应配备相匹配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检验人员、责任师、授权签字人等,其中现场检验检测时,注册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4.检验检测报告出具应客观、公正、及时,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应真实可溯源,关键检验项应按我市管理要求进行影像留存溯源备查,严禁出现提前出具报告、未检验出具报告等恶意虚假行为; 5.应按核准要求配备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并应按我市的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要求实时上传相关检验检测信息。 二、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对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和消除隐患,同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负总责,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二、配备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信号工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经安全教育合格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上岗;严格落实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 1.塔式起重机:配备司机不少于1名;装配式建筑施工、钢结构施工及未安装吊钩司机可视化系统的,起重吊装作业时应配备不少于2名司索信号工(吊物起、落点各1名); 2.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每个吊笼配备司机不少于1名(智能型除外); 3.货用施工升降机:每台配备司机不少于1名(不得同时操作2个吊笼,智能型除外)。 三、施工升降机应安装司机人脸识别系统,且需正常开启使用;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司机登机防坠保险绳(器),并配备专用安全带(斜爬梯式除外)。 四、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和操作区域防护棚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外,还需在顶部双层防护中至少采用一层钢板或钢制定型脚手板。 五、起重吊装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采用工具化吊具,严禁使用劳动车、钢丝绳吊兜等作为垂直运输吊运工具;严禁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装配式预制构件的吊运应采用专用吊具和索具。 六、超高层建筑使用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吊钩司机可视化系统。 七、冲撞能力强、载重量较大的跨骑式电动车不得进入施工升降机,手推式电动车在进入施工升降机吊笼时应断电处理,且吊笼及安全层门应具有防冲撞措施。 八、货用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搭设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楼层料台安全防护门应工具式、定型化,且必须安装电气联锁装置,确保“门开机停”。 九、智能型施工升降机,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巡视和管理,并根据其使用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管理措施;对使用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注意事项、隐患识别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智能型货用施工升降机吊笼内应有人体识别装置,在识别人体后自动报警和断电。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设备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应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以及主要部件、安全装置和吊具、索具等日常检查工作。 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二、专业分包单位,应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开展及配合相关检查活动,并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维保,维保时应留存影像记录。 定期检查维保工作,按照塔式起重机不少于1次/每个月(独立高度及以下、装配式建筑使用的不少于1次/每半个月)、施工升降机不少于1次/每半个月的频次进行。 施工单位应对定期检查维保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须派相关人员现场监管,并对检查维保作业质量把关。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垂直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维保时均应列为检查项,对发现垂直度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