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发〔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州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全州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等)和交通、水利、地质灾害治理、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统一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个标准、限时办结”的原则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限时办结。一般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承诺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等转外时间);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承诺审批时限为4个工作日(不含公示等转外时间)。 二、工作职责 (一)职责分工。全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则由各县(市)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工程项目由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牵头部门职责。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图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实现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审查及存档备案,负责制定本阶段会商制度,明确本阶段审批事项、时限、标准、流程,负责做好工程项目开工前开工条件核查工作,负责牵头作出审批决定。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燃气设施等进行事中事后监督;负责园林绿化设计审核、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审批;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业务指导力度。 (三)其他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已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基本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已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技术改造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3.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改进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4.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县(市)人社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程项目许可后的工伤保险参保服务工作。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5.水利部门:负责对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水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6.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占用、征收、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7.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8.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9.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备案管理或审批工作。 10.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已进行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1.移民部门:负责对已规划审核的移民安置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2.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发放信息的部门推送和共享工作。 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供水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4.人防部门:负责对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人防工程部分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5.国安部门: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6.气象部门:负责对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已进行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三、推行承诺制和失信惩戒 (一)将建设与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及资金到位证明、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实名登记、农民工工资卡和权益卡手续、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调整为书面承诺和实时监管。 (二)建筑外立面整治工程采用全流程承诺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将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四)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有列入凉山州及以上失信黑名单并受到市场禁入处罚的,在失信期内,未消除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会商决策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并运行施工许可阶段会商决策机制,适时组织参与部门会商解决施工许可阶段的问题和分歧。 (一)会商发起。在施工许可办理阶段,建设单位对标段划分有疑问、行业标准理解有分歧、公平性有质疑等可申请行政部门会商,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发起会商。 (二)会商形式。会商采取会议协调方式进行,相关部门会商代表全权提出会商意见。 (三)会商决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作出会商决策,并形成会商纪要,会商纪要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五、申请施工许可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三)用地批准手续(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装饰装修项目不提供)。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装饰装修项目不提供)。 (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政府采购工程的,提交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报告)。 (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备案通知书。(含消防、技防、人防、通信、节能、防雷等审查) (八)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人员组成表。 (九)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 (十)防雷审核意见书(涉及的提供)。 (十一)承诺书(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无拖欠工程款、已购买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的承诺) (十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及费用核定表》。 (十三)《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建设)审批书》。 六、施工许可实施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州、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要件不齐备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窗口受理申请后,应于当日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对申请要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2.0系统自动生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七、施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