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 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定标方法。 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另行制定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不应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为贯彻落实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精神,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4月25至5月25日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处。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明华(招投标治理改革联合专班);联系电话:0571-87055971; 电子邮箱:fgwggzyc@126.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附件:关于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关于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的实施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推行“评定分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定标方法。“评定分离”应遵循公平竞争、兼顾择优和竞价原则。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重点加强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活动、合同履约、信息公开等关键环节管理。评标、定标活动应全程留痕,相关资料应纳入招投标档案管理,妥善存档备查。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另行制定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招标人应按照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等公平竞争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定标程序和方法等事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不应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准确把握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为招标人提供公正、专业的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推荐不排次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各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及推荐理由等情况。 五、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复核。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六、推行随机定标法。积极探索创新完善定标机制,除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方法外,招标人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鼓励技术成熟、通用性强、性能标准明确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定标法确定中标人。 七、严格合同履约监管。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规范合同变更,及时处理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标后履约监管,压紧压实合同双方履约责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八、强化信用评价和惩戒应用。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投标人及其主要人员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招标人应落实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审范围,加强标后履约信用管理,将评信、用信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 九、加强行业监督指导。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评定分离”的监督指导,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评定分离”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指引。各地应对本地区“评定分离”项目实施动态评估,重点分析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影响。 十、推进人工智能应用。推动工程招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强化数据信息互联互通,积极推进招标文件合规性检测、人工智能辅助评标定标、围串标智能识别,提升招投标活动质效。 本意见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