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版) 使用说明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法规、标准编制。 二、《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施工、货物、服务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三、招标人仅在行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项目所属行业没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情况下,才可以使用《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四、《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 五、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内容和章节进行修改、补充、细化、替换,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六、招标人按照《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其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七、“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八、《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建议,可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联系电话:0951-68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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