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切实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我厅结合本省实际,修正了《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经2024年12月20日第1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封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以及可能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地下工程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各类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依法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取水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二)工程建设方案(地下工程建设还需要提供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需要提供包括应急取(排)地下水原因、水量、排水方案等的说明材料);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登记表(附件2),予以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权限与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当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建设方案按照取水规模分为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报告表和建设方案报告书。 第八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日取用(回灌)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报告表(附件3)。 第九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日取用(回灌)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报告书。 第十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制定疏干排水方案。疏干排水方案按照排水规模分为疏干排水方案报告表和疏干排水方案报告书。 第十一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且设计日排水量或者按用水定额核算日排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填写疏干排水方案报告表(附件4)。 第十二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且设计日排水量或者按用水定额核算日排水量在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以上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编制疏干排水方案报告书。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造册登记,并建立档案;省、市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的审核汇总,实行动态管理。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工程位置、产权人、工程特性、设备运行和管理使用情况等(附件5)。 第十四条对依法封停、报废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停止取水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实施封井或者填埋,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者注销手续(附件6)。 对依法需要关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封存,纳入地下水应急水源体系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当年地下水取水工程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市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市级地下水管理机构3月20日前报送省地下水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充实地下水工作队伍,健全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制度,完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陕水发〔201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