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为了规范行使我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使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和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市、区两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负责做好住房和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第三条对于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应直接适用该基准。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我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 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将裁量阶次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并细化相应处罚基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六条 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则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七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低于”、“少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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