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质安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租赁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相关单位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重点防控措施到位,通过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落实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二、规范建机管理。各相关单位在开展流动式起重机械有关的租赁、选用、进出场登记、进场核验、机械安装、吊装作业、拆卸与退场等工作中,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各区住建局和质安站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夯实主体责任。建设(代建)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合理选择流动式起重机械。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加强施工作业中监督。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管理。租赁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起重机械管理要求,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有关方案和规程进行作业。 四、加强政策学习。各单位通过组织多种方式学习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推动从业人员认真执行,确保各项技术规范与防控要求落实到位。 (一)法规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法规、规章。 (二)标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汽车起重机》JB/T 9738、《起重机械 危险源辨识》GB/T 45374、《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DBJ/T 13-416等相关标准规范。 流动式起重机械是指不依赖固定轨道或基础,通过自带动力或移动装置进行转移、行驶,并完成起重作业的起重设备,主要包括非特种设备的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随车起重机,以及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等类型。 (一)施工单位(指施工总包单位和起重吊装工程分包单位,下同)在房屋市政工程使用流动式起重机械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承揽工程,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二)汽车起重机等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在房屋市政工程作业,除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外,尚应参照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标准规定。 (三)流动式起重机械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指挥或信号司索工应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持证上岗。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可由机械生产厂家或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 (四)施工单位应本着“安全第一、谨慎严格”的原则,综合评估作业中各种危险因素,合理确定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作业危大工程等级,严格实施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1.作业区域临近或倾覆范围覆盖公共区域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吊装。 2.其它易导致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吊装。 (六)下列情况,宜参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下文简称超危大工程)要求管理: 1.多机抬吊,即3台及以上流动式起重机械联合吊装。 2.作业区域临近人流车流密集公共区域或其它已启用建筑,且作业时不便设置足够警戒区域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或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3.其它极易导致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吊装。 (七)房屋市政工程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一)建设(代建)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合理选择流动式起重机械,在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牵头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闭合,保证施工现场作业安全。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机械、人员信息资料,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督促施工、租赁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加强施工作业中监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对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核验及日常管理,合理评估施工危险等级,编制并落实流动式起重机械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督促租赁单位编制、依规送审(论证)并落实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定期检查整改安全隐患。施工单位使用自有流动式起重机械的,还应承担本文件中租赁单位相关责任和工作。 (四)租赁单位应按照管理要求落实机械安装拆卸、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机械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责任人现场管理,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一)施工单位应与租赁单位签订流动式起重机械租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租赁流动式起重机械前,应对租赁单位进行考察,需租赁履带式起重机和起重量2000KN(约200吨)及以上大吨位汽车起重机和全地面起重机的,宜到租赁单位实地查验机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实力过硬的流动式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应急救援等机构和队伍健全。 2.采购、租赁、安装、使用、检查、检测、验收、维修、保养、拆卸、转让、报废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备且落实良好。 (四)施工单位自购自用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应建立完善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数量足够的作业人员并加强培训教育,按规定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 (五)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应满足以下要求: 3.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5.流动式起重机械起重部分应由有资质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其它检验类型和时间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规定。 1.施工总包单位应建立机械进出场管理制度。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出场时,门卫负责登记,项目负责人应指定责任人落实管理措施,引导机械车辆沿指定路线行驶,定点就位,有序管理。 2.工地出入口处应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照明设施等安全设施;两侧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防止遮挡司机、行人视野。 1.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租赁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报告登记,递交相应资料。施工、监理单位应进行进场核验,包括资料核查和机械实体检查(附表1:《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核验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进场。多台设备进场时,还应编制设备清单。 2.资料核查包括但不限以下资料:产品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适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适用特种设备)、产权证(适用无使用登记证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道路行驶的流动式机械应有车辆和起重部分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设备保险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根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等相关标准进行实机检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1.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后需要重新安装的,租赁单位对安装安全负责。 2.租赁单位应编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并依据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报施工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查。对于超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包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3.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交底与安全技术交底。 4.要求按超危大工程管理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进行作业前条件核查(附表2:《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条件核查表》)。 5.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作业过程,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实施现场监控,监理单位应进行安全巡视;属超危大工程的安装作业,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附表3:《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 6.流动式起重机械在工地完成安装和租赁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进行检验,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检验过程进行监控,检验合格并经举牌验收方可投入使用(附表4:《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 1.专项施工方案准备。要求按危大、超危大工程管理的起重吊装作业,起重吊装工程分包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起重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并依据规定进行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其它一般性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2.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依规分别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风险告知,组织相关人员熟悉作业环境、作业条件、作业内容、作业风险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理单位实施监督。 3.作业前条件核查。要求按超危大工程管理的起重吊装作业,施工、监理单位应在起重吊装作业前对现场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流动式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等进行核查,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后,由施工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方可进行作业(附表5:《流动式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前条件核查表》)。 (1)起重机械站位应避开管廊、轨道交通线路、地下管线、孔洞等潜在危险区域,地面承载力、坡度,以及临近的基坑、边坡间距和加固措施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作业和转移行进时机械各部位活动范围与周边架空电线、建筑物、施工脚手架、防护棚、高压线等各类设施间距应符合规定。 (2)气象条件、夜间作业照明条件符合使用说明书、相关标准要求。 (6)安全警戒区域设置及警戒措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4.作业过程管理。起重吊装作业过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起重吊装作业实施安全巡视,超危大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实施现场监控。 (1)起重吊装作业全程,严格落实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并由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起重吊装区域。 (2)起重机司机应服从指挥,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对于不明重量的物件,应先将物件稍稍吊离地面20—30cm,观察起重机稳定性,特别是汽车起重机正向支腿是否下沉,反方向支腿是否离开地面。 (3)操作人员应“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并实行机长负责制。多台机械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采取防撞的安全技术措施。 (4)防整机倾覆措施。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禁止带载行驶和起吊过程伸缩吊臂。 (5)严控双/多机抬吊。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吊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两台吊车额定起重量之和的 75%,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 80%。两机位应统一指挥、协同起吊和就位,起吊速度应平稳缓慢,在起重吊装过程中保持双机升降、移动同步,吊钩、滑轮组保持垂直状态。多机抬吊时,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超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严密实施现场指挥和管理,宜利用同步控制技术确保各机起吊速度一致、负载均衡。 (6)12m/s(6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雨后进行起重吊装时,应清理积水,重新评估地面承载力,并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前应先试吊。 1.租赁单位应编制流动式起重机械拆卸方案,可与安装方案合并编写,现场条件变化有必要时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审核审查。 3.流动式起重机械退场前,租赁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报告。退场时,施工总包单位指定责任人引导机械按规定路线有序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