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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答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答
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事项有哪些?
    答:注册地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南沙自贸区除外)的勘察设计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核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核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资质,以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除外。
    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以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事项以及一年有效期内相关资质的延续事项。
2.如何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答:企业需通过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申请办理。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具体材料目录,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或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s://zfcj.gz.gov.cn/)查阅办事指南。审核资料以企业上传三库一平台系统的资料为准。
3.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本月或申报时上个月)合法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齐全,应包含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应有制表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4.固定工作场所指标如何考核?
    答: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自有产权证书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工作场所应以公司名义承租,需提供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出租(借)方产权证书等材料。产权证明文件应完整、清晰,需显示公章页。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应完整、清晰,需经各方共同确认。
5.注册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一个注册人员有多个注册证书的,多个注册证书应注册在同一家企业,且一年内注册企业不得超过2家。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专业类别、级别、数量对应企业申报的资质序列、类别、等级的标准要求。
6.非注册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非注册人员申报资质时,除满足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
7.技术人员的职称如何考核认定?
    答:职称证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系统服务平台、各省技术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广东省人社厅信息共享系统或企业提供的真实有效的网上查询渠道查询,如上述渠道均无法查询,企业可补充提供职称评审表或职称公示或公告文件。
8.技术人员毕业证如何考核?
    毕业证应能证明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提供学校、人社局、其他官方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对于毕业时间在2001年之后但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9.申报人员的社会保险如何考核?
    答:资质审批期间,参与资质申报的所有人员社保不能断缴。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人员社保缴纳记录等;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人员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吸收合并、重新核定(含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人员社保考核标准为一个月有效社保。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延续、重新核定(含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人员社保考核标准为一个月有效社保;办理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增项的,人员社保考核标准为三个月有效社保。
10.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等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另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参与当期资质申报时,应无失信被执行事项存续。
11.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如何考核?
    答: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勘察经历、工程设计经历应为在具有相应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企业的工作经历。若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该期间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不计入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年限。企业应根据资质标准,查验技术人员是否满足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年限的要求,并复核技术人员填报的工作履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履历应与其社保缴纳记录相符,若存在工作履历与全国及各省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执业注册变更记录等不符的,企业应将真实工作经历的社保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随申报材料一并上传。
12.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多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任职,该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人员?
    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若参与资质申报人员同时在多家勘察设计企业任职,该人员不能作为有效专业人员。
13.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作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陈述时需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上传全部佐证材料。
14.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如何考核?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粤建市函〔2024〕174号)的要求,参与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数据,至少具有工程基本信息、业绩技术指标环节或工程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环节,且需关联相关企业和人员;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在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角色;申请勘察资质的个人业绩年限以申请年度起逆推不超过5年(可不含申报当年)。
    若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非申报单位任期内完成的,需原业绩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并附上其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任期、单位名称、单位资质及等级、证明人姓名及座机号。
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是否已经废止?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上述通知同时废止。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16.申请延续时,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需要考核吗?
    答:暂不考核,可用同等数量的符合资质标准的非注册人员代替执行,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跨省变更、吸收合并、重新核定的事项需考核。
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多久可以提出延续申请?
    答:建议相关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整资质标准要求的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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