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竟争审查规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所属机构及单位在区外实施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氧、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系统化、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系统,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使用非国有资金的社会投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协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做好房屋市政专业类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入库、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托自治区大数据平台,建立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送或提供行业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一)未办理房屋市政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 (二)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对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进行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四)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五)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提高资质等级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乡村振兴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自行招标的,应当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全过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中,应明确本单位委派项目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范围,委派人员不得随意代替或更换。 招标代理服务费一般由委托人支付,事先约定由中标人承担的,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具体承担金额,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除此以外,代理机构不得向委托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专家评审等其他费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招标投标交易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严禁超招标人委托范围办理招标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二)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三)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五)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六)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分为智能化招标投标、传统电子招标投标两种模式。 智能化招标投标是指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招标投标条件、自动电子清标、自动抓取投标商务数据、自动评标评审且自动全链条监管的招标投标模式。 传统电子招标投标模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非智能化招标投标模式。 自治区全面推行智能化招标投标模式。属于国家有关部委现行相关标准认定的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选用传统电子招标投标模式。 第十八条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交易平台建立智能化招标投标资格条件适配库。招标项目所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由适配库按照招标人填写的工程投资、规模等数据自动匹配形成。系统提供标准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自行修改完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修改)。投标人可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并载明以下内容: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20日。其内容一般包括: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对其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的,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智能化招标前, 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项目入场登记并上传以下资料: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原件扫描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发布,也可在国家、自治区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健全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管理和有关信息公示等制度,推行项目交易登记、交易日程预订及调整等服务事项网上预约和办理,依法依规为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不间断服务。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每一个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提供评标专家单独使用的查询室以及仅与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招标文件限定网站互联的计算机,确保查询全程无死角监控录像。 开标结束前,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PC代码 、IP地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码、造价软件编码、投标保证金缴纳人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严禁为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方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投标,不受地域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企业信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以他人名义投 标 ; (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信用、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交易机构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五)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建筑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建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按较低的单位确定,信用等级按较高信用分值计取,工程业绩均予认可。 联合体投标的,应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九条 智能化评标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进行量化评分,但作为清标工作的重要内容。投标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行为作出承诺,作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配备应符合《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同时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投标人可结合企业发展、工程实际,配备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副经理,其工程业绩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自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止,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在其他项目重复使用,禁止中标承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自主编制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标文件内容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外,还应提供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无在建项目及到岗履职承诺书,投标保函或保险保单应提供符合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使用自有办公设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编制、加密、递交和解密投标文件,不得使用虚拟机、共用办公设备、盗版软件等,严禁篡改、删除软硬件信息。投标人成功递交投标文件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即时生成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一)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的; (三)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被暂扣、被撤销的; (四)财产被接管、冻结丧失履约能力或处于破产状态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七)与招标项目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受益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或者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十)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不符合《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以及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已经在其他项目中标或履职的; (十三)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行贿、受贿等被依法限制投标的; (十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安全问题或质量事故(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十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十六)根据国家或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三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智能化招标投标中投标保证金实行电子保函保单担保制度,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函保单代收代管的对象名称、项目信息、联系方式等保密信息应加密处理,承办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三十六条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需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其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房屋市政工程实行网上不见面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可通过线上参加开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除不可抗力外)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投标文件未解密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时长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即时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八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智能化招标的开标实行电子清标,对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动截留,涉嫌违法违规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环节,相关证据保存后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清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投标人资质类别、等级,拟派项目经理人员资格、类似工程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三)投标人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四)核实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人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 ; (五)对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报价呈规律性变化、不平衡投标报价、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硬盘序列号、加密锁序列号、网卡 MAC 地址、CPUid 、主板特征码和操作系统特征码雷同性等现象进行分析;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质量、安全、环保、工期、拟派人员、机械设备等内容; (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通过清标工作实现的其他事项。 类似工程业绩由系统在全国“四库一平台”自动抓取,数据填报不全的视为无效业绩。 电子清标规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三十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智能化招标的评标由系统自动完成。评标因素由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工程业绩,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综合评估等构成。其中,企业信用评价、工程业绩,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综合评估数据由交易系统在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读取。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以及评标专家核标工作清单要求,对投标文件、智能化评标结果等进行逐一复核,复核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进行集体研究。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被限制市场经营行为不良记录的复核,应由招标人及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单独查询室完成,并将查询结果现场截屏打印,共同移送评标委员会参考。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委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智能化评标结果不得随意修改,如评标专家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评标结果重大偏差且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智能化评标结果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系统评标完成后自动生成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章确认后生效。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如实填写原因和理由,拒绝签章且未说明原因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报告应当除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抽取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内容及其评标基数, 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处理无效投标文件的理由及评审意见; (二)交易系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情况。 第四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智能化招标的定标实行系统自动推荐、招标人自主定标两种模式。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系统自动推荐是指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评标评审完成后,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系统按照评分由高到低自动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原则上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自主定标是指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评标完成后,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系统按照评分由高到低自动推荐3-5名不排序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招标人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主定标导则》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纠正;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三)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五)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自动推荐、招标人自主定标两种模式。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系统自动推荐是指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评标评审完成后,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系统按照评分由高到低自动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原则上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自主定标是指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评标完成后,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系统按照评分由高到低自动推荐3-5名不排序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招标人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自主定标导则》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纠正;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三)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评标综合得分、排序、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等信息; (二)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拟派出的项目班子成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第四十五条 选择系统自动推荐的,公示期间无投诉或异议,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选择招标人自主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不排序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5日内完成定标活动。定标过程资料应同步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备案。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自主定标实行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答辩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答辩要求,定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召开不排序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答辩会。 不排序中标候选人不参加答辩的,视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未作响应。 第四十七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按投标人提供的保函保单向承保机构提起投保金额索赔。 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 5 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打印中标通知书,加盖公章后向中标人发出。线下制作中标通知书无效。逾期未打印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可以提交银行保函或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招标人不得拒绝,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含电子文件)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可只保留中标候选人或不排序中标候选人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内部程序或环节等理由要求出具函件、证明等阻碍检查。对不配合检查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依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的提出及处理应当符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答复前,应当暂停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信息,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规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公开,供招标人参考。地(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并动态发布。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和全链条自动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运维审计系统,对平台运维过程进行监管,对平台运维结果进行审计,确保招标投标系统安全可靠、公平公正。 第五十六条 鼓励招标人按照《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共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共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挪用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进行查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信用扣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招标人违规违纪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公示期限应当自发布公告公示后的次日起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之前有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智能化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