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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质〔20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行政执法局: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31日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一)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工业建筑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三)限额以下的城镇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或改造活动;
    (四)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活动;
    (五)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
    (六)限额以下的冷库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城镇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网工程土建施工活动;
    (八)限额以下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土建施工活动;
    (九)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小散工程,应实施重点监管:
    (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动火作业的小散工程;
    (二)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小散工程;
    (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改变房屋用途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小散工程;
    (四)含开挖深度3米以上基坑(沟槽)或冷库工程土建施工等危险性较大施工内容的小散工程;
    (五)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小散工程;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的小散工程。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组织建设小散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开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二)开工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小散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督促其在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涉及挖掘作业的,依法提供或协调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障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无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七)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散工程,规避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应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应识别危险源并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措施。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涉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书。
    (三)在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施工时,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严格按防火分区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
    (四)加强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小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合理组织施工作业时间,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小散工程完工后,协助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根据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关信息纳入房屋安全明白卡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对于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动火作业的小散工程,应制定应急疏散方案,按要求设置疏散标志,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在施工作业时必须疏散区域内非施工作业人员。
    (五)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消防安全具体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火情及时处置。
    (六)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的,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到位、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高坠措施。
    (七)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燃气管道、油气管线、电力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前对地下管线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八)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执行先通风、后作业等有关要求,作业时现场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九)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小散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计划、重大危险源、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施工现场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特点向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生产要点;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组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相关主体责任。装修人或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施工单位相关主体责任,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条  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小散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街道)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并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登记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主要施工内容、计划工期、责任主体及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等,同时明确是否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小散工程。
    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第九条  乡镇(街道)应及时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信息,对信息登记存在明显敷衍或错误的,提醒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小散工程施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信息登记指引有关要求告知乡镇(街道)完工情况,落实销号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进行申报登记,由受理登记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并在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完工销号。[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无物业服务企业但有房屋管理机构的,向房屋管理机构申报;无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机构的,向乡镇(街道)申报]
    第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项目动态监管平台统筹建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推动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上线前,应采取现场登记等方式落实信息登记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
    (一)指导本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布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手册,出台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协调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指导督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
    (四)指导本地区小散工程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小散工程其他职责。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
    (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年对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管理按信息登记5%比例开展随机抽查,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
    (二)处理乡镇(街道)函告的小散工程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行为,或将违法线索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并跟踪查处情况。
    (三)每年组织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
    (四)收集发布小散工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五)组织或委托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小散工程在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或接到乡镇(街道)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施工期间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督管控,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抽查,督促责任主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小散工程,施工前应检查按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小散工程其他职责。
    县(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广泛告知信息登记具体方式,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前进行开工信息登记,核实信息登记内容,告知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二)对信息登记或巡查发现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小散工程,应及时函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明确属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三)开展小散工程安全巡查,发现小散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及时提醒、警示、制止并跟踪督促整改,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小散工程应重点检查,督促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四)对拒不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有效处理或及时函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五)开展辖区内小散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针对以上事项,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承接能力,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属地政府明确其承担相应职责;乡镇(街道)没有能力或条件履行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属地政府明确承接职责的部门,确保职责不落空。
    乡镇(街道)可以委托本辖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安全巡查、宣传教育、预警提醒等工作。
    第十五条  小散工程存在未进行信息登记、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隐患问题的,乡镇(街道)、房屋管理机构应予以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进行信息登记的,由乡镇(街道)或房屋管理机构纳入“存在安全风险单位”名单予以挂牌警示;对拒不整改小散工程安全隐患的,及时函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明确属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职责处理。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受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及时将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搭建或拆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因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依法处理;对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房屋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处理。乡镇(街道)依法依职责无法处理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发现的小散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授权执法事项范围内的,依法查处;对授权执法事项范围以外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函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地政府已明确属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收到乡镇(街道)函告的违法违规线索后,应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核查,依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属住房城乡建设(含城市管理)领域的,应依法依职责予以立案处罚或将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并跟踪督促责任主体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因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倾倒、垮塌等严重安全隐患,对周边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影响,且主体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乡镇(街道)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排除危险。
    违法问题线索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将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加强群防群治,鼓励公众对非法违法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问题等向属地乡镇(街道)反映,或通过“12345”、“12350”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住房建设、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生产管理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附件: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点击下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质〔2025〕58号).doc

 

原文链接:

http://zjt.hunan.gov.cn/zjt/c101183/c101185/202507/t20250704_33730048.html?sessionid=-22945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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