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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5〕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进行细化,支持和引导专家库组建单位、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认真履职,强化专家库和专家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三条  专家库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按照自愿申请、资格审核、培训考试、正式入库的基本程序组织实施。
    (一)公开征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过门户网站、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公告,明确征集时间、征集要求、征集程序等事项。
    (二)定向征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库使用情况,针对专家较少的评标地区和专家数量较少的评标专业开展定向征集,及时补充专家资源。定向征集流程与公开征集一致。
    第四条 申请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入库。
    (一)申请人按照征集专家公告要求,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宁夏政务服务网,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按规定在线提交申请信息,进行专家申报工作。
    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身份证(扫描件)、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
    2.学历、职称和职业(执业)资格材料(扫描件);
    3.工作经历、回避单位;
    4.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承诺书;
    5.《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所在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资料中的要素信息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申请人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入库。
    (二)申请人应当根据学历信息、工作经历、职称及职业(执业)资格专业选择所属行业,申报不超过8个评标专业。
    评标专业一经确定,聘期内不得自行变更,如确需变更,可在聘期结束后续聘申请时一并提出,补充职称和职业(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申报的评标专业等信息进行资格审核。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资格审核过程及结果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登录专家库系统进行教育培训,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培训学习内容。未参加教育培训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育培训的申请人不能获得专家资格。
    (五)完成教育培训的申请人登录专家库系统进行考试,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考试分两阶段在网上进行,第一阶段为模拟考试,不限次数;第二阶段为正式考试,可补考一次。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通过的申请人不能获得专家资格。
    (六)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教育培训、入库考试后,成为正式专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须登录专家库系统进行模拟评标,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流程,掌握电子化操作评标技能。
    (七)入库专家凭本人身份证采集指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按需办理专家CA证书、电子签章等,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遵守评标纪律。
第三章  抽取使用
    第五条  招标人通过网络抽取端自助抽取专家,切实保障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网络抽取端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服务职责:
    (一)按规定为依法必须招标的进场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专家抽取工作的业务、保密、廉政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网络抽取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对安全、独立的抽取场所;
    (二)配备满足抽取、通知专家必需的监控设施、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三)具有健全的专家抽取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四)其他必需的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可提前登录专家抽取端填写抽取信息,开标结束后及时抽取专家,不得拖延抽取时间,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专家抽取过程和结果。
    第九条 通知专家评标以语音电话的方式自动告知参加评标工作的地点、要求到达时间等相关内容,其他交易项目有关信息一律保密。
    专家应当按照语音通知内容及时到达指定的地点,超过60分钟为迟到,超过75分钟为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接到语音电话通知30分钟内通过回拨语音通知电话进行自动请假。专家存在迟到、缺席和超过30分钟请假情形的,将被考核扣分。
    第十条 招标人可登录专家抽取端实时查看专家抽取、通知、签到、请假等信息。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续聘申请,按入库标准进行审核,通过培训考试的,可以继续聘任。
    专家聘期内年龄达到65周岁时,自动解聘。
    第十二条  专家库建立专家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归集并动态更新专家入库、信息变更、考核记录、培训考试、抽取使用、专家出库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专家变更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标地区、自愿退出专家库,请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nxggzyjy.org)专题专栏中进入专家库系统,点击相对应的模块,登录系统进行填报。专家变更工作单位须提供新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新的工作单位向个人缴纳社保证明(扫描件)、新的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扫描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到专家出库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专家参加评标,经审核,10 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专家年度履职考核采用负面行为扣分制,考核周期为1个年度,考核基准分为100分,1个考核周期期满后计分归零。
    第十五条  专家履职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第十六条  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由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以下简称“考核主体”),根据《专家日常考核标准》(附件2)按项目(标段)对专家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公正履职、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负责专家出勤、现场管理方面的考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照考核标准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推送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招标人确认考核结果。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不断优化见证服务,加强对专家出勤、现场管理;对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情形,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作为主场和副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本场地评标过程见证、专家行为记录,副场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推送至主场,由主场负责考核并将专家的扰乱评标现场秩序行为报送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二)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专家公正履职方面的考核,在现场监督、处理投诉、查办案件、监督检查中对专家履职行为进行认定,属于责令改正的,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行政监督系统”查看所监督项目,按照考核标准对专家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行政监督部门事后调查属实的,按考核标准对项目涉及专家进行追加考核。
    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的专家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行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家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考核。教育培训包括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廉洁教育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内容。专家在考核周期内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和未完成规定教育培训内容的将被考核扣分。
    (四)考核主体应当在评标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履职行为进行考核和结果确认。考核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默认为专家无负面行为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考核周期内累计扣满60的,暂停其专家资格6个月;累计扣满90的,暂停其专家资格9个月;累计扣满100分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将被调整出库,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专家。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通过专家库系统,上传真实、准确、完整的举证资料申请复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联合考核主体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复核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需要,可以查询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专家可登录专家库系统提出在库证明和参加评标情况查询申请,上传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在库证明和参加评标情况材料,便于专家下载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细则履行考核职责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属性对行政监督部门关于专家的处罚结果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专题专栏中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处罚信息栏目进行公开,招标人、代理机构等可查看专家处罚信息,作为选择招标人代表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1.评标工作纪律
    2.专家日常考核标准
附1
评标工作纪律
    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评标现场秩序:
    (一)携带CA锁、身份证等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无故缺席,不得擅离职守;
    (二)进入评标区域后,服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穿戴交易中心配发的专家标识;
    (三)不得将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及设备带入评标现场;
    (四)不得无故离开评标区域、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厅)或结伴离开评标室(厅);
    (五)不得在评标区域内私下交流、接触;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传递评标信息;
    (七)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八)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九)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一)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十二)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三)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十四)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十六)不得将评标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区域;
    (十七)不得毁坏评标场所财物或者随意搬动、调换评标设施设备;
    (十八)不得在评标现场睡觉、吸烟、干扰滋事、随意走动、大声喧哗,酒后参加评标;
    (十九)不得对现场监督、见证等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
    (二十)其他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行为。

2

专家日常考核标准

类别

负面行为

扣分值

备注

出勤

请假时间超过30分钟

5

 

迟到

10

 

缺席

20

 

现场管理

不穿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发的专家标识的

10

 

大声喧哗干扰其他评标专家工作,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10

 

无故离开评标区域、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厅)或结伴离开评标室(厅),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10

 

在评标现场,对现场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毁坏评标场所财物或者随意搬动、调换评标室(厅)设施设备的

10

 

在评标现场睡觉、吸烟、干扰滋事、随意走动,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10

 

其他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的行为

10

 

公正履职

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30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专家责令改正的,须进行考核扣分。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30

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30

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30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30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30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30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30

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0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30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30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30

教育培训

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的

30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育培训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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