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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并经2025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保障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附件:点击下载

1.《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

   2.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30日      

 

(全文公开 13-17〔2025〕1号)

附件1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27号) 要求,进一步规范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下简称“住建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说明外,均包含设区市及以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管理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处罚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金额为一定幅度的,遵循以下标准进行划分:
    ( 一)根据违法情节,在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之间合理划分阶次,原则上划分为轻微处罚、一般处罚、严重处罚三个阶次。
    (二)轻微处罚的,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轻微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但不得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三)严重处罚的,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严重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但不得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
    (四)轻微处罚、严重处罚之外, 为一般处罚。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主动性以及改正程度,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调查,也可以 直接调查取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设区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过程中,可以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   相近地方的有关规定。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区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设区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本区域适用。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参照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2024年版)> 的通知》(陕建发[2024] 71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至2030年7月4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发<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11[245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试行) 的通知》(陕建发[2012] 300号)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和<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的通知(陕建发[2023]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js.shaanxi.gov.cn/zfxxgk/zc/xzgfxwj/202507/t20250709_3541024.html?sessionid=-14268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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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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