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专家的选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由我厅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厅组织的审查、检查、咨询、论证、督查、考评和验收等专项评审活动,为我厅公共决策提供智力支撑的人员。 第三条专家库集聚省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决策,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领导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审定入库专家。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负责统筹协调专家库建设,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专家入库、抽取和选用等环节实施监督。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资源共享、建用分离、动态调整”的原则组建、运行和管理。专家入库、抽取和监督评价等通过信息化方式实施管理,做到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条专家评审活动实行清单化管理,各处室单位根据清单(附件)组织开展的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均需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按照本办法选用并进行监督评价。不在清单中但需选用专家的业务工作,相关处室单位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在专家库中遴选专家。 第七条各处室单位对专家进行协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三)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保密廉洁教育和监督评价; (五)为专家独立参与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六)评审活动后,从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按“良好”“合格”“较差”和“失信”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组建专家库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专业类别、实践经验,体现权威性、广泛性、代表性。专家库年龄结构应合理,积极吸纳45周岁以下青年专家(原则上比例不低于30%)。 各处室单位对专家填写的所学专业、现研究领域和申请从事评审的项目进行核查,并作为抽取参加评审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5周岁; (三)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四)熟悉相关领域或产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标准等,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行政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领域业务,从事的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了解专业发展趋势,具有坚实的专业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个人填报推荐表,由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入库条件、提供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并承担推荐责任。 对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库条件的高层次、紧缺型专家,各处室单位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可直接邀请。 与省内其他主管部门、沪浙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共享机制,吸纳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入库。 第十一条各处室单位对入库专家进行资格核查后形成入库建议名单,汇总后采取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每届聘期三年届满后条件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且综合评价无“失信”或“较差”记录的,在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同意后可予以续聘连任。 第十三条 有关处室单位组织评审活动时,应提醒专家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二)接受活动相关方请托,或索取、收受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活动过程和结果; (五)泄露评审活动过程中需保密的内容、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各处室单位应针对各类评审活动分别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专家遴选方案等,报厅领导审定。涉及资金分配、荣誉称号等重大事项,评审结果应报厅党组会审议。 第十五条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应通过信息化手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特殊情况下确需指定专家的,应报厅分管领导同意,且同一评审活动中指定数量不得超过参加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家抽取工作。抽取一般应在评审前三个工作日进行。 (一)随机原则。根据评审活动类型特点,合理确定专家组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通过信息化手段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精准原则。基于项目类别、领域、内容等关键信息准确设定选取条件,根据专家研究方向、个人特长、工作经历等精准匹配。 (三)轮换原则。避免高频选取同一专家,每位专家原则上每年受邀参加同一处室单位的评审活动不超过5次,参加全厅的评审活动不超过10次。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邀专家应回避: 1、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过被评审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被评审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2、与被评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3、与被评审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第十八条每次(项)评审活动组建的专家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三)当从党政机关邀请在编在岗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时,应当仅限于对该项工作具备专业评审能力的人员; (四)当国家和省对评审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选取或补充选取: (二)所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导致专家达不到数量要求的; 第二十条专家名单确定后,相关人员应当对专家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专家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组织评审活动的各处室单位应当确保专家参与的过程可追溯,并对专家组的组建、意见的形成和运用、过程材料的收集和存档、投诉举报的调查和回复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二条组织评审活动的各处室单位不得干预专家正常开展工作,不得泄露专家的个人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组织评审活动的各处室单位应告知专家需要对自己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结果有异议的,专家应当在评审结果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组织评审活动的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评价结果通过信息化手段予以记录。一届聘期内综合评价有“失信”记录或3条(含)以上“较差”记录的,动态出库,不再聘任。 第二十五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产生的差旅费报销与专家咨询费发放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与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等一并纳入厅行政经费保障。对未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项目清单》的事项,所产生的专家差旅费和咨询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事项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1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等城乡历史文化25.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