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4月28日印发了《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肇建规〔2025〕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工作指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11年深圳市率先提出试行“评定分离”办法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借鉴并推广这一模式,如我省广州市、佛山市及黑龙江省大庆市等地均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对评定分离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探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
二、出台目的
“评定分离”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的一种重要改革措施,旨在通过明确划分评标与定标的职责与权限,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与公信力,给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从源头上压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本《工作指引》,建立健全适应肇庆市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效果和工程质量水平。
三、《工作指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四)《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
同时参考借鉴了广州、佛山、大庆等地方的政策经验。
四、目标任务
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制,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效果和工程质量水平,落实肇庆市高质量发展要求。
五、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部门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8月14日和2024年9月11日先后两次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意见,第一次共收到18条意见,其中6条采纳、5条部分采纳、7条不采纳。第二次共收到4条意见,其中1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
(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9月26日在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为30日。截至2024年10月26日,共收到4条意见,其中1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
(三)征求相关企业代表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8月14日就《工作指引》征求了6家企业代表的意见,共收到8条修改意见,其中3条采纳,5条不采纳。
六、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包括总则、评标、定标、监督管理等四部分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评定分离”的具体含义、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以及《工作指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评标。《工作指引》说明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依据和可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明确了可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以及两种方式组合使用的方式进行评标,并为招标人提供了“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这两种方式,来确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同时,《工作指引》还对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招标人做好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及异议答复等相关工作。
(三)定标。《工作指引》要求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定标因素和方法、定标规则以及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等内容,并明确了招标人应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定标规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根据定标规则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因素,形成定标方法。《工作指引》还明确了定标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同时,《工作指引》还对招标人在定标结束后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要求招标人做好定标结果公示及异议答复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招标人结合决策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回避机制、全过程“留痕”机制对招标过程实施内控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最佳的招标效果。
七、工作流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具体流程:1.确定采用评定分离方法招标;2.编制招标文件;3.招标文件备案;4.招标文件挂网公告;5.开标、评标;6.公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7.组建定标监督小组;8.组建定标委员会;9.组织定标;10.公示中标结果;11.提交书面报告;12.保存归档。
八、涉及范围
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包括肇庆新区)、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封开县、肇庆高新区列为试点地区,在上述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市政项目),包括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实施评定分离时,适用该《工作指引》。试点地区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在招标时,应当使用评定分离方法;其他房建市政项目在招标时,鼓励选择使用评定分离方法。但同一项目的不同专业的招标应统一选择是否使用评定分离方法。
九、关键词诠释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定标规则、定标方法等内容,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定标方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两种招标方法的政策差异
(一)定标主体差异。一般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既负责评标也负责确定中标人。招投标评定分离,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独立环节。评标委员会仅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则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通过综合考虑企业过往业绩、诚信状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按既定程序定标确定中标人。
(二)风险责任归属差异。一般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承担主要责任,若评标出现失误或违规现象,相关评标专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而招标人责任多体现在监管不力层面,相对间接。招投标评定分离,赋予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并对招标活动和定标决策承担终身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