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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

  吉建管〔2025〕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决定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建招〔2017〕6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删除《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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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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