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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工作指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为提升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我厅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厅2022年9月发布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规〔2022〕9号)有效期2年,已失效。施行期间,全省范围内各招标人在依法必须招标的电梯采购安装项目中广泛使用、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开展平稳有序、各方市场主体反响较好、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发现该评标办法存在不同类型电梯评分标准分别设置导致评标过程中操作困难、推行线上投标内容缺失、技术标评分标准不完善、关键技术指标未明确等问题,需修订发布。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23)等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三、起草过程

我厅于2025年5月在第一次征求各市州住建局和电梯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工作指引(初稿)》,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邀请电梯生产商和代理商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工作指引(初稿)》修改形成《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7月向厅相关处室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电梯生产商和代理商、代理机构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我厅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充分吸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对《工作指引》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25年7月22日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17条。

第一条至第二条 主要明确了《工作指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六条 主要明确了招标、开标工作中招标人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

第七条至第十六条 主要明确了评标委员会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评审程序包括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提交评审报告等;评审标准详细列明了供招标人参照使用的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分值计算方式。

第十七条 主要明确了定标工作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许可等级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前置条件。

五、修订重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原评标办法修改为工作指引,不作为强制性文件,供招标人选用。招标人也可以依法自行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将原办法中分别评审技术标的“垂直电梯”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合并评审,并对各种类型电梯通用评分项目和特有评分项目进行区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种类型电梯评分权重。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招标内容及各类型电梯评分权重对相应评分项目进行评审。

(三)明确了技术标评分项目的具体内容。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项目中明确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评审。

(四)在“供货安装”评分项目中增加了“安装工程措施项目”。将投标人安装工程措施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既有建筑物保护等保证安装质量的必须措施项目纳入评审内容。

原文如下: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工作指引》的通知

甘建建〔2025〕116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我厅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工作指引》,2025年7月22日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参照使用。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工作指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4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

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城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其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参照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开标前,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密。

第四条  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招标人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许可等级、代理商具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以及招标人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不一致;

(二)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八)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一)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进入详细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得分。

第十条  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一)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业绩得分、技术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20分、5分、75分,总分100分。

(二)评分标准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当有效报价为3家时,则3家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为4至8家时,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为9家以上时,有效报价去掉2个最高价、去掉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20分)

评分项目

评  分  标  准

投标报价

(20分)

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有效报价每增加1%,扣0.1分,每减少1%,扣0.1分。

注: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4.业绩评分标准(5分)

评分项目

评  分  标  准

得分

业绩

(5分)

投标人近三年内承担过同等级或以上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的,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

 

注:以上业绩应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为准,否则不得分;同等级是指电梯载重量和额定速度相同。

5. 技术标评分标准(75分)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中垂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各种类型电梯实际占比(数量、金额等),合理确定“垂直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各自的评分权重(0%-100%,各类型权重合计100%),权重数值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评分时,“设备质量”一项中仅针对特定类型电梯的评分项目,相应得分由评委会评分乘以权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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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计投标人技术标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算术平均值计入投标人技术标总得分。

第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但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以利于评标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人综合分值计算统计后,应将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标人得分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排序。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时,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中标候选人得分顺序,选择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得分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被推荐的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的需要,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许可等级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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