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7月29日
为进一步推动郑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规 范和加强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 ”)管理, 切实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以及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建设领域科技项目的申报立 项、组织实施和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项目是指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 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 科技示范工程。 第四条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征集科技项目的通知, 申报 单位按照征集通知及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中 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 一并提交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或委托的相应机构。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 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 行业的方式联合申报。 第七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 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 领域,创新性强,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 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十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 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 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 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 术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 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 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专业施工、设计、示范技术 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 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 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科技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对 于优秀科技项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视情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应机构对科 技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 5 名(含)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 展现状和趋势。 (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评审活动的专家-般应从专家库 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遴选组成的专家组应体现不同学 科、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并应当 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线从事实际研究与发展工作的专家参加。 (二)回避原则。与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 的其他关系的专家不能参与评审。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 避。申报单位可以按规定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评审专家,并 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 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 审现场申述或答辩, 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 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 密,科技项目在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 结果。 第二十二条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官 网上进行拟立项公示。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 第二十三条经主管部门盖章后的科技项目申报书作为科技 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实 施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协调解决科技项目管理中 的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有关类 别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受委托的机构按照要求每年 年底前总结科技项目当年的执行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分析存在 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研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般不超过 三年。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 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 单位需在研发期限结束前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 最多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 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确定项目终止并向 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发期限内由第一承担单 位及时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 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应的机构对 申请验收的材料(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科学数据、法定检测报 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等)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专家 组一般由5 名(含)以上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 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 10 年 以上相关领域工作实践经验。 第三十二条验收依据为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经盖章确认的 申报书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验收的科技 项目,根据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评定为优秀、合格。未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 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且未对延期说 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且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 科技项目。 第三十五条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三十六条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 结项通知,并在官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 性。 第三十八条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申请 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 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实施各类责 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申报科技计 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各方 和人员存在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科技项目评审活动存在问题 的,可以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 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匿名举报的 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 无署名、无联系方式、没有具体事实的举报,可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