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土木动态
  3. 内容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_1:《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pdf

附件_2:《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pdf

 

 2025年7月29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动郑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规 范和加强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 ”)管理, 切实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以及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建设领域科技项目的申报立 项、组织实施和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项目是指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 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 科技示范工程。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征集科技项目的通知, 申报 单位按照征集通知及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中 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 一并提交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或委托的相应机构。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 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 行业的方式联合申报。
    第七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 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 领域,创新性强,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 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十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 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 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 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 术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 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 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专业施工、设计、示范技术 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 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 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科技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对 于优秀科技项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视情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六条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应机构对科 技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 5 名(含)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 展现状和趋势。
    第十八条遴选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评审活动的专家-般应从专家库 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遴选组成的专家组应体现不同学 科、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并应当 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线从事实际研究与发展工作的专家参加。
    (二)回避原则。与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 的其他关系的专家不能参与评审。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 避。申报单位可以按规定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评审专家,并 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 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 审现场申述或答辩, 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 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 密,科技项目在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 结果。
    第二十二条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官 网上进行拟立项公示。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
    第二十三条经主管部门盖章后的科技项目申报书作为科技 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实 施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协调解决科技项目管理中 的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有关类 别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受委托的机构按照要求每年 年底前总结科技项目当年的执行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分析存在 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研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般不超过 三年。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 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 单位需在研发期限结束前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 最多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 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确定项目终止并向 社会公布。
第五章结 项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发期限内由第一承担单 位及时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 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应的机构对 申请验收的材料(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科学数据、法定检测报 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等)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专家 组一般由5 名(含)以上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 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 10 年 以上相关领域工作实践经验。
    第三十二条验收依据为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经盖章确认的 申报书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验收的科技 项目,根据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评定为优秀、合格。未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 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且未对延期说 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且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 科技项目。
    第三十五条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三十六条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 结项通知,并在官网进行公告。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 性。
    第三十八条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申请 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 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实施各类责 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申报科技计 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各方 和人员存在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科技项目评审活动存在问题 的,可以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 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匿名举报的 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 无署名、无联系方式、没有具体事实的举报,可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https://m.gc5.com/jzgc/tmdt/10457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