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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振兴规〔2025〕34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以工代赈专项安排管理,充分发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带动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江西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6月24日
 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以工代赈专项(以下简称“以工代赈专项”)安排管理,充分发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江西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专项主要通过支持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带动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努力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增收。
    第三条  以工代赈专项支持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中小型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和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中小型农业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产业等基础设施和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四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向参与项目建设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路灯、垃圾桶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及“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
    (八)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第二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总体要求,组织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建议计划,审核下达投资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谋划、审查把关、计划上报和下达,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编制和申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筛选把关,重点对组织务工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进行审核,落实“在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不低于本专项资金30%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占比”等要求。
    第七条  申请以工代赈专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成熟,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
    (三)未申报或获得其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四)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项目代码,并录入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报送的以工代赈专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提出计划安排建议,经公示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九条  以工代赈专项投资计划下达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劳务报酬发放金额、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等,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以工代赈专项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在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中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村民参与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并办理产权移交,制定和完善工程管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要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  劳务报酬发放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专项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不低于下达专项资金30%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第十四条  强化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的前期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要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根据项目施工单位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不得拖欠克扣、弄虚作假;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发放劳务报酬,防止套取骗取劳务报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劳务报酬发放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各项目县(市、区)要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及时调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通过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每年2月底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要求对上一年度专项和具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要求,对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督导。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江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江西”网站公开,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8月1日开始施行。《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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